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如何界定?新规破解“不敢贷”难题

对于负责普惠信贷的客户经理来说,因怕担责而“不敢贷”的情况并不鲜见。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修订《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在适用对象上,《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表示,普惠信贷领域的尽职免责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银行内部的尽职免责。“应该说,《通知》进行了详细明确地规定,如果得以落实将发挥积极作用。”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通知》提出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比如,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另外,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通知》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近年来,为了破解基层客户经理“不敢贷”难题,应对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惜贷”现象,监管部门曾出台了“尽职免责”措施。

但尽职免责仍难以落实到位。在董希淼看来,除了观念理念问题之外,主要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可量化的标准、边界。如果免责标准过于宽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如果标准过于严格,则起不到作用。

而除了银行内部的尽职免责外,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尽职免责更为关键。

“金融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用途、资金流向要求非常高,这是非常容易被处罚的一个环节。检查多、罚单重,银行就会要求小微企业提供各种用途证明材料,不但影响效率,也可能影响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积极性。所以,金融管理部门在账户开立、资产质量、贷款用途、贷后管理等方面能否适当放宽要求,让银行真正在内部做到尽职免责。”董希淼说。

他同时建议,应持续开展对银行机构的督导,通过现场检查、窗口指导、内部座谈等方式,倒逼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普惠信贷各环节尽职情形的基本认定标准,通过明确尽职、免责的边界,将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等原则落到实处,最大程度打消基层客户经理的顾虑,让基层机构和客户经理“敢贷、能贷、愿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