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舰关键不在自制 在知识产权

(图/本报系资料照)

媒体报导国造潜舰傤台设备,近七成是MIT,换言之,也就是由国内厂商自制;但就造舰各单机装备来说,自制并非关键,真正核心重点在于知识产权。

就所谓「自制」来说,基本上有四个主要努力方向:自主设计研发、未经许可仿制、外商授权生产以及价购技术转移。

就自主设计研发来说,确实是最能够建立制造商本身技术能量,但相对上亦要付出较高代价,承担技术研发风险。未经许可仿制虽然在直观上觉得照着葫芦画瓢,出错风险得以相对缩减,但从另个角度来看,不但是要冒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导致违法诉讼风险,更有可能在关键制程环节上,无法完全掌握细节要素,最后仿制失败。

而外商授权生产以及价购技术转移两者关系密切,但却又不尽相同。吾人须知就算是合法获得授权生产,但在获得技术或关键零组件输出许可,却会受到限制不得生产超过本身所需数量,或被外商要求,未经其许可,不得产制外销他国。

其实同样限制条件,亦经常出现在价购技术转移之工业生产合作案上,特别是透过购置关键技术或零组件,结合本身自主研发产制之装备上时,还是有可能被外商箝制,最后让建立自制产能为山九仞,却在关键技术与零组件上功亏一篑。

就造舰工程来说,在各个预定装舰之装备生产完成后,装备生产商在交付船厂之前,还要完成各个单机厂试(FAT),并且获得造船厂所认可之公证检验机构认证,并且出具证明文件,才能进行交货验收程序。

能够获得认证机构认证,其实是装备制造商本身商誉保证与保障;看看各个装备产制商网站与办公室,无不积极公开陈列公证与认证机构认证证书,就知道其重要性。

所以经过技术转移或是授权生产进行产制之所谓「自制」工业产品,外商通常会将单机厂试FAT相关过程与技术规范抓在手中,并且会与关键公证检验机构有所协议,这样才能用单机厂试FAT作为卡关与把关机制,确保接受技术转移或是授权生产厂家,不会私自生产该项装备。

由台船董事长郑文隆对外高调透露此项最高机密造舰案来看,单机装备由原始规画66项,最后增加至151项,其增加幅度相当显著。但整个关键不是在于「自制」与否,而是在于是否能够掌握完整知识产权。(作者为中华战略学会资深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