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拉17岁少女草丛性侵 忧恶行曝光!无良男想杀她灭口

阳男强拉少女进入草丛性侵得逞,事后还想杀了她灭口。(示意图/Shutterstock)

花莲县一名阳姓男子,今年(112年)4月某日晚间7时许,看到17岁少女(A女)独自骑电动自行车,阳男便骑机车一路尾随,行经一处河堤时,阳男先假装问路,趁A女停车时,竟伸手勒住A女颈部,并强拉到附近草丛内性侵得逞。

阳男担心犯行曝光,随后佯称要找地方让A女清洗身体,便骑机车载A女到一处宫庙附近的河堤后,阳男命令A女下车走在前面,他则在后面监视、跟随直到2人走到偏僻且隐蔽的涵洞口时,阳男竟捡起地上的电缆线勒住A女颈部,导致她呼吸困难、晕眩、瘫软在地、眼鼻出血。

阳男还不罢手,又拿地上的砖块要攻击,A女见状,用尽全力哀求「不要杀我」,此时阳男才停止犯行。阳男怕A女报警使其犯行曝光,要求A女告知行动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就读学校、年级等个人资料。A女因心生畏惧,只好将资料都给阳男,这才顺利脱身。

法院审理,A女想法官表示,阳男勒住我脖子并往上擡,像上吊的方式一样,我感觉晕眩、身体瘫软、感觉快要没有呼吸,他勒我很长的时间,我感觉他想致我于死地,我回家时全身都是血污。

阳男辩称,我不知道A女未满18岁,我拿起石头是为了把石头移开,没有想要打她,我对A女勒颈只是要吓她,没有杀人的犯意。

法官认,阳男虽坦承部分犯行,但始终否认有杀人犯意,拿石头不是要攻击A女,还声称不知甲女未满18岁,阳男犯后仍避重就轻,未能全然坦认自身过错,犯后态度难认良好,且未与A女、A女父亲达成和解,未实质补偿A女及家属的损害。

法官审酌,A女案发后出现自杀念头,呈现明显焦虑及忧郁情绪反应,整体而言符合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A女父亲向法官表示,请法院一定要重判,案发当天我女儿很晚回家,我看到她整个人在发抖,全身上下没一处是完整的,都在流血,眼睛流血、鼻青脸肿,我女儿很害怕,不敢报警,因为他有家里地址。

A女父亲说,我跟女儿沟通一段时间后,她才愿意跟我去报警,其实我当下在女儿面前很想哭,但我要比女儿更坚强,我只有在没有人的时候才敢哭。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阳男犯强制性交罪处刑9年。又犯杀人未遂罪处刑8年。又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非公务机关未于搜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处理个人资料罪,处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会劳动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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