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劳动保障监察知识问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徐汇区人社局推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知识问答。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答:劳动监察员可自由进入工作场所,无需事先通知雇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答:国内设有中央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记者:曹香玉

编辑:耿洁玉

校对:宋佳音(实习生)

审校: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