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核心关键技术 将重罚

这次修法,主要是防止红色供应链渗透,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经济间谍罪」与「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行政院发言人罗秉成强调,整套修法重点就是事前严防、事后严惩,且透过专业化加速审理,提升法制面上的国安防线。

国安法修正案增订,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行为。且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

草案新增,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经济间谍罪,违反者可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至1亿元罚金,且未遂犯也罚;另外,增订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的域外使用罪,违反者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至5,000万元罚金,未遂行为一样会罚。

至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定义,法务部检察司长林锦村表示,如流入外国、大陆地区、港澳或境外敌对势力,将重大损害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且符合基于国际公约、国防需要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考量,需要进行管制,以及可促使国家产生领导型技术或大幅提升重要产业竞争力,程序是要经行政院公告,并由改组后的国科会来订定办法。

罗秉成指出,有些营业秘密虽然技术属于私人企业或个人所有,但若技术等级经认定为国家关键核心技术,因国安考量就需特别保护,加重处罚。

罗秉成举例,护国神山台积电技术领先全球,其二奈米制程技术是重中之重,若未来二奈米制程技术,经组改后的国科会认定为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话,就不能只以营业秘密法的强度来保障,而是要层级化处理,提高防护强度。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增订,受政府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如要赴中国地区,须经审查会许可。上述人员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返国后也须通报。

为规避陆资在台投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之规定,将其名义提供或容许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此外,中国大陆营利事业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