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幫友運垃圾 涉貪起訴

士林地检署。记者李隆揆/摄影

郑、吴二人是被依贪污治罪条例「对主管事务图利罪」起诉;法界人士说,清洁队员是具法定职务权限公务员,自己未获好处,图利友人仅不到千元,得不偿失。

起诉指出,郑男前年五至九月担任新北市环保局清洁队员,新北市一般垃圾须装入专用垃圾袋才能投入清洁队垃圾车,吴男所设公司非政府核定垃圾清运范围;郑却四度驾驶垃圾车到吴男的汽车公司,私下替吴清运垃圾卅五袋,以每个价格廿七元的七十五公升专用垃圾袋计算,共九四五元。

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对主管或监督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做对外发生法律效果规定,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他人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利者,处五年以上徒刑,得并科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律师说,公务员就算未获任何好处,只要是不法图利就成立此罪;综观犯罪情节轻重程度及不法所得甚低情况下,考量比例原则,刑期仍可能介于六个月至二年间的五年法定刑之下。

高雄市环保局黄姓清洁队员二○二○至二○二一年也替友人及其资源回收公司私运垃圾廿七次,友人省下代清费四万六千余元;事后黄男被依贪污罪判徒刑一年三月、缓刑三年,付公库廿万元,友人判刑八月、缓刑二年,付公库十万元。

宜兰县苏澳镇詹姓清洁队员前年四度驾公家垃圾车替友人清运施工一般事业废弃物,混入民众生活垃圾送到焚化厂,他事后向检方自首。法院上月也依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判刑十月、缓刑二年,付公库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