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創消費警訊新制…不良業者門上貼公告 盧秀燕重磅出擊
行政院核定「台中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修正案,市长卢秀燕这次修正台中市首创全国之先。记者陈秋云/摄影
台中市政府之前提「台中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修正案,今年6月18日经议会三读通过,近日获得行政院核定,市府10月7日公布施行,业者拒绝、规避、妨碍或将公告撕毁、遮蔽等,最重可罚10万元。
市长卢秀燕表示,这次修正台中市首创全国之先,感谢议会的大力支持以及行政院的核定。针对违反消保法规,限期改善却迟未改善的不良业者,市府能够直接在其营业处所张贴消费警讯公告,避免不良业者透过更换招牌、名称等手段隐匿自身消费争议问题,使消费者进门消费时能第一时间获得消费警讯,谨慎评估消费。
法制局长李善植说明,部分业者常利用赠品吸引消费者到业者营业场所填写资料,在消费者无购物的心理准备,且现场无其他业者商品可供比较情形下,与消费者完成交易,试图规避消费者行使访问交易7日无条件解除权的行使。
李植善说,新制公布上路后,此类违反消保法规且消费争议案件显著增加而不妥适处理的不良业者,如经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市府将会至业者营业场所张贴公告,以有效警示消费者;业者拒绝、规避、妨碍或将公告撕毁、遮蔽等,将面临最重新台币10万元罚锾。
法制局表示,业者与融资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分期付款的方式固然使消费者更轻易取得商品或服务,但消费者对于贷款利率、期数、总价款及违约责任等资讯却不清楚,自治条例修正公布后,业者必须清楚告知消费者相关贷款或分期付款的细节,并向消费者取得已受告知书面,否则重将面临10万元罚锾。
这次修正也对未依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办理履约保障之业者,增订最重处10万元罚锾规定。
法制局呼吁业者务必遵守新上路的自治条例,依据消保法规确保交易的透明与公平。另呼吁消费者,进行任何交易前,应详细了解交易条款,谨慎选择可信赖的企业,对于交易金额有疑义的推销要勇敢说「不」,如有消费争议可向市府提出申诉,由市府消保单位协助消费者争取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