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创!严打不诚信 中市争议店家贴「消费警讯」30天
台中市长卢秀燕在市政会议指出,市府针对争议店家张贴消费警讯,为全国首创。(林欣仪摄)
为确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台中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今年6月经议会三读通过,今年10月7日正式发布实施,其中除规范无卡分期、先买后付款等交易模式,也针对消费争议层出的业者将张贴「消费警讯」,借以提醒民众留意,市长卢秀燕15日在市政会议说,此法为全国首创。
卢秀燕表示,许多民众在消费过程中时有纠纷,甚至有些商家会使用不诚信的方法促销,使民众发生消费纠纷,针对特意性的不诚信行为,市府已经修正「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可针对消费纠纷数量多者,直接在店家门口张贴「消费警讯」,希望业者改进、收敛,民众也可根据警讯慎选思考,这是全国首创的进步性修法。
法制局长李善植说,过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损害消费者权益者,会发布警讯提醒民众注意,但可能有些民众没看到警讯,或是可能业者更换招牌、名称,让消费者无法辨识问题商家,这次修正自治条例针对消费争议案件增加的情况,会在营业处所张贴警讯,民众上门就会看到,提醒消费者购物前要三思。
李善植说,目前有1家交友服务业者、丰原区1家贩卖美容商品的业者,就是因为过去消费争议案件层出不穷,经后续处理改善,未来若有必要将可依法在其营业处所前张贴消费警讯公告。
李善植强调,业者若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且消费争议多,却始终未妥善处理者,将张贴消费警讯长达30天,若业者拒绝、规避或遮蔽警讯、撕毁公告者,将可处以3万至10万元不等罚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