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店家大门将被贴「消费警讯」 台中这2店恐成全台首例
▲台中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已生效,台中市法制局长李善植表示,被张贴「消费警讯公告」的店家若隐匿公告,将被罚10万元。(图/记者游琼华摄)
记者游琼华/台中报导
避免黑心店家屡屡坑杀消费者,市长卢秀燕14日宣布台中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已生效,可到争议店家张贴警讯公告,成为全台第一个县市。法制局长李善植表示,丰原庙东一家美容店以及另一家交友联谊业者都因频传消费争议被列为观察名单,若再违反消保法且不改善,市府将到店家门口张贴「消费警讯」公告,提醒消费者踏入店内要三思,不要成为业者待宰的肥羊。
依据教育部国语辞典简编本解释,所谓「黑店」本为古代专门谋财害命的旅店,现指货品售价高昂,向顾客敲竹杠的商店。
李善植指出,丰原庙东一家美容店消费纠纷频传,短短1年被申诉件数达近30、40件,惯用手法就是游说上门消费者购买高价美容保养品,并与融资公司合作,规避消费者行使访问交易7日内无条件解除的权益,受害消费者除了社会新鲜人外,还有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更有一名60多岁阿嬷不堪长时间游说、洗脑,被迫同意以资融公司提供的分期付款方式履约、花了51万元买保养品。
李善植也提到,业者曾改店名,但不改地址以及销售手法,且不愿意与消费者正面回应与和解,市府要求其改善业者也不听,因此被列为观察名单。另外,有一家交友联谊公司一年内遭投诉近百件消费争议也被视为累犯。
李善植补充,过去遇有重大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市府虽会发布警讯,但消费者可能未注意到,或业者更换招牌或改名再营业,让民众无法辨识问题商家,市府决定针对此问题进行修正,让民众走进问题店家时,能一眼看到消费警讯公告,该修正案在6月18日经市议会三读通过、行政院10月7日核定,市府已在日前正式公告,之后将督促业者限期改善,若再犯或未改善,就会上门张贴公告,业者若拒绝、规避、妨碍或将公告撕毁、遮蔽等,最重可罚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