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消保條例通過 首創在問題店家貼「警訊」最高可罰10萬
台中市消保条例今修正通过,全国首创可在店门口张贴警讯,内容曝光。图/法治局提供
「台中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修正草案今在台中市议会三读通过,市府法制局将函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布施行。法制局长局长李善植说,修法后在店家门口张贴消费警讯是全国首创,目的是提醒上门的消费者这家店可能有问题。
法制局指出,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警讯会张贴在业者营业场所明显处30日,以利消费者入内前能清楚看到,再决定是否与之交易。业者如移置、撕毁、遮蔽或有其他类似行为,让一般人无法辨识公告者,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法制局长李善植说,业者若采取无卡分期或先买后付等交易模式,即须告知消费者办理分期付款或贷款之相关资讯,也应提供定型化契约给消费者,如经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法制局长李善植表示,过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会发布消费警讯提醒消费者注意,但有时民众可能没看到消费警讯,或业者故意更换招牌或名称,让民众不知道业者就是问题商家。
因此,这次自治条例特别针对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令且消费争议案件显著增加,又未妥适处理的业者,增加在其营业处所公告消费警讯的规定,未来民众上门消费时,市府公告的消费警讯可第一时间提醒消费者慎选交易对象,消费前要三思。这是全国首创新制,期盼充分揭露消费警讯,遏止此类业者层出不穷的消费纠纷。
李善植表示,这次特别要求业者应依公告的定型化契约确实办理履约保障,并加入罚则。业者若采取「无卡分期」或「先买后付」等与第三方贷款或债权让与之交易模式,要求业者须告知消费者办理分期付款或贷款的相关资讯,否则皆可能受罚。
李善植说,台中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修正,是因应近年来新型态消费争议类型,提出解决问题及保护消费者之方法,期盼行政院支持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