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辦理認股借貸年底前上路 台股添資金活水
金管会。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金管会拟开放券商办理认股借贷业务,最快第4季前上路,除了可望扩大券商业务经营范畴,未来券商办理承销,可同时满足发行公司员工或原股东认购新股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亦为台股添资金活水,上市柜公司可望更顺利完成募资。
金管会今天公布「证券商办理证券业务借贷款项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预告期定为60天。修正重点在于扩大券商业务经营范围,开放券商办理认股借贷业务。
过往发行公司员工或原股东若有意在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或现金增资(SPO)时认购新股,但缺乏资金,多半仅能找银行借款,金管会一旦开放券商办理认股借贷,未来发行公司员工或原股东要认购发行人初次上市或上柜现金发行新股、或已上市或上柜公司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时,将可以新股作为担保,向券商借款。
金管会开放券商办理认股借贷后,有望达3大效益,首先是券商办理承销时,对发行公司服务可更到位,同时满足员工及原股东认股资金需求,其次是助力台股增添资金活水,第3是协助上市柜公司筹资计划更顺利完成。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在例行记者会说明,此次修正法规,主要是回应券商公会所提建言,有业者曾提出,办理承销过程有时会遇到员工或原股东有意认购新股,但过往仅能透过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需求,若能开放券商办理认股借贷,可望助力券商扩大业务范畴,券商亦可透过承作认股借贷挹注利息收益。
高晶萍表示,待金管会完成法规预告及后续行政作业,预估最快第4季前或今年底前可上路;券商办理认股借贷的担保品价值除以借贷金额不得低于一定比率,未来将由证交所进一步订定,不排除参考现有上市柜股票融资规定。
目前有22家券商向金管会申请开办证券业务借贷款项,待此次法规顺利完成修正,即可迳行办理认股借贷。依照规定,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券,对委托人融资总金额加计办理证券业务借贷款项融通总金额,不得超过净值4倍。
未来券商办理认股借贷,会在发行公司员工及原股东缴款截止日当日,将借贷款项拨入员工及原股东在券商开立的交割分户帐,券商后续会将申请认股借贷名册交给集保结算所,由集保结算所在拨券日依名册将券拨至券商担保品专户。
原则上自缴款截止日至拨券日,作业期约4至10天,因此金管会开放券商办理认股借贷业务,将融通期定为最长30天。借贷利率回归券商与客户间约定,若参考现行利率水准,估利率将落在2%至6%左右。
根据金管会修正草案,此次开放券商办理认股借贷业务,也同步增订券商不得受理为担保品的种类,包括限制员工一定期间不得转让新股或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及公司员工择定适用缓课所得税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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