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了离职证明,差点“丢失”12年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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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帮助核定退休待遇(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王伟 通讯员 卢志坚 毛宽桥
“我已经到人社局办理好了退休手续,经重新认定后,我的退休金每月涨了2000多元,补发的钱也到位了!”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到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人孙师傅的来电。
此前,为了让人社部门核定自己1981年至1993年之间的12年工龄,孙师傅经历了多年的信访、诉讼维权之路,终于在检察监督的参与下,与行政机关和原工作单位达成了一揽子和解方案。
12年工龄凭空“消失”
2022年,已满60岁的孙师傅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以后每月的退休金居然只有不到1000元。
孙师傅至人社部门查询,发现人社部门未将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12年计入工龄。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问题出在孙师傅人事档案中缺失的一份离职证明上。
孙师傅1981年10月通过招工进入苏州某研究所工作,后于1993年9月“下海”创业,人事档案继续留在该研究所。2000年,该研究所改制为民营企业,更名为某科技公司,孙师傅的人事档案又移交给某科技公司。直至2008年,孙师傅为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才想起去某科技公司将人事档案取回。
据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政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可以被视为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孙师傅档案中材料不全,不能证明其在原单位的工龄时长,导致其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认定,所以严重影响了其退休待遇。
工龄认定遇难题引发纠纷
孙师傅多次至人社部门要求重新核定并恢复他“丢失”的12年工龄。但在没有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人社部门也只能按照政策,以孙师傅离职之后灵活就业社保缴费年限,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孙师傅认为是原工作单位没有将离职材料归档,于是找到某科技公司,要求提供缺失的离职证明,被拒绝。
屡次碰壁后,孙师傅于2022年8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提交改制前的遗留档案材料。一审法院驳回了孙师傅的起诉。孙师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以企业改制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上诉。
2023年12月,孙师傅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同时就人社部门的退休审批行为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能动履职准确核定退休待遇
吴中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该案所涉及的人事档案纠纷,既不是因改制行为引发,也并非与改制结果密不可分。生效裁判以本案为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然而,由于孙师傅不能举证证明该公司隐匿其档案材料,即使启动诉讼监督,可能还是“程序空转”。
“根据孙师傅离职时的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对离职材料立卷归档,因此不能把举证不能的所有责任都归于劳动者。考虑到当时的时代背景,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应适当降低证据标准,采取间接证据认定其工龄。”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该案联合调查专班指导某科技公司,通过1993年10月份孙师傅的公积金缴存封存表,推算出孙师傅的离职时间。吴中区检察院又联系到时任某研究所所长等多名知情人员,调查核实孙师傅离职的情况。
最终,该院确定了孙师傅1981年10月至1993年9月的12年工龄,相关认定结果得到了多方单位的认同。日前,孙师傅与人社部门、原单位达成息诉罢访协议,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回诉讼监督申请。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