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辩结 马英九酸检察官「非常规起诉」

前总统马英九因「三中交易案」被依非常规交易等罪嫌起诉,台北地院今开庭辩论,马反酸检察官对他「非常规起诉」。(本报资料照片)

前总统马英九因「三中交易案」,遭台北地检署依《证券交易法》非常规交易等罪嫌起诉。台北地院今(10)日开庭辩论,马英九强调自己没有犯罪,反酸检察官对他「非常规起诉」,让他无法接受。

马英九共分9大重点陈述,第一,他在2005年8月19日就任国民党主席前后,公开宣示尽快处理国民党党产的决策,这符合国民党的利益,并无不当。

第二,当时《广电法》要求在12月26日前必须完成「党政军退出媒体」,经中投公司专业团队评估,并经过他的同意后,决定以包裹方式出售华夏公司股权,这个决定符合国民党及中投公司利益,检察官却称本件交易无急迫性及必要性,违反「顶多罚款」,难道人民守法是错的?这不像是国家司法人员该讲的话,他无法茍同。

第三,政党存在目的是执政、永续发展。公司经营目标是追求最大商业利润,国民党主席的职责与中投、光华公司董事的职责并不相同,甚至可能冲突,在合法前提下,他不能单纯以追求最大利润的公司董事心态来做国民党主席,检察官将他视为中投、光华的实质董事,作为本案论罪基础,并不正确。

第四,本件许多交易细节,包括买卖条件、内部研拟、协商过程、文件往来、契约议定及执行等,他是看了法院卷证才知道的,检察官拿这些当时他不知道、不了解的事情说他犯罪,他认为不公平。

第五,检察官指张哲琛一直有向他报告交易细节,但对于报告具体内容究竟为何,检察官并没有详实调查并说清楚,然后就说他犯罪,他无法接受。

第六,2005年12月24日中投与荣丽签约后发生履约纠纷,他因忙于北市府及国民党公务,无法事必躬亲,但多次明确的要求交易必须合法,参与本案的相关人员都了解他的要求,并告知一切合法,都有当时的录音可凭。

第七,当时中投、荣丽的会议中双方各说各话、没有共识,会议结束前他请双方律师研拟两造都能接受、可以解决的方案,何错之有?当时他的原文是:「一定要找出一个方法,双方可以接受,基本上不违法、能够走完的」,检察官却扭曲、限缩解释他的语意为「形式上合法」,无法接受。

第八,他与张荣发并无包裹出售旧党部大楼、华厦大楼的协议,检察官起诉书却指他们协议以总价43亿元打包出售给长荣集团,后又在补充理由书说分为旧党部23亿元、华厦20亿元办理,所述前后不一,检察官然没有厘清犯罪事实。

第九,国民党处理党产是为了向旧时代告别,建立新形象的开始,希望重新赢得政权及人民信赖,振衰起敝,这是党主席的责任。他从政3、40年一向奉公守法、廉洁自持,从没拿1毛钱党产放进自己口袋,也没收任何买家的钱,他在主席职务上尽忠职守,维护国民党的利益,并无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