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把狂打男友7岁女儿!她拗:当自己孩子管教 法官不买单判拘
▲北部1名7岁女童遭爸爸女友持扫把殴打致伤。(示意图/翻摄自Pixabay)
记者黄宥宁/台北报导
北部1名7岁女童遭父亲女友阿霞(化名)持扫把痛殴,致肩膀、手臂、大腿等多部位受伤,其伤势也显示攻击范围和力度相当大,女童生母发现爱女被虐待后报警提告。法院审理时,阿霞苦苦哀诉说「我是把女童当自己子女在管教」,士林地院考量女童生母不愿和解等,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拘役40日,不得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阿霞与林姓男友交往(现已分手),双方各带与前任所生孩子同居,孰料仅同住5个月,阿霞却在去年6月某日,认男友7岁女儿安安(化名)有偏差行为,竟失去理智地拿起扫把毫无节制的暴力袭击,导致安安身上多处瘀青等伤害。
安安生母发现爱女身上有多处瘀青,经追问才知道是前夫女友作为,愤而报警提告,检方也依法起诉阿霞。开庭时,阿霞难过说自己是安安主要照顾者,林男也作证指出安安的功课主要都是阿霞辅导。
阿霞辩护人说,阿霞已坦承犯行,且积极与安安生母谈和解,犯后态度良好,而犯罪动机是因将安安当成自己子女在管教,加上本身尚有孩子待扶养,希望法官能依法酌减其刑。
法官考量阿霞仅认安安偏差行为难以管教,就持扫把殴打,致被害人身心受有伤害,考量阿霞是以与男友、安安父女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对安安日常生活的照料亦有相当付出,其手段固有不当,但与其他同居人无端虐待他方子女的动机显然有别,虽有意与安安生母和解,但安安生母拒绝,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拘役40日,不得易科罚金。
士林地院说明被告为成年人,其故意对儿童犯本案伤害犯行,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虽被告辩护人请求缓刑宣告,但考虑到双方没有和解或赔偿损失,也没获得谅解,加上被告行为所造成危害等,认宣告的刑罚是适当的,因此不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