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采草药、猴板凳治病 惨了!价值3000元却挨罚100万
2人在国有林班地盗采草药、菌类,法官分别均处刑6月,并科罚金新台币5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新台币3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示意图/资料照片)
苗栗一名张姓男子与同居黄姓女子,110年9月驾驶小货车前往苗栗泰安乡乐山林道,在国有林事业区林班地内,采摘猴板凳(松生拟层孔菌)、桑黄、穗花蛇菰(山狗鞭)、伏牛花(虎刺、鸟不踏)、侧耳森林副产物,离去时被警方拦查,全案依违反森林法送办,检察官依法提起公诉。
法官审理,张男与黄女对犯行坦承不讳,黄女向法官表示,因为有心脏等病症,才会上山采药草、菌类等供自己食用。
法官认,2人系犯森林法第52条第1项第4款、第6款之结伙二人以上为搬运赃物使用车辆窃取森林副产物罪。共同窃取森林副产物,任意窃取草类、菌类,破坏森林资源,对于国土保安、水土保持、林产经济等造成负面影响,所为诚属不该。
考量被告2人所窃取森林副产物种类、数量、材积、价值及所在位置,衡量窃得价值仅3000元,且窃得之物已发还林务局新竹林区管理处,所侵害的财产法益已获有相当程度回复。
法官审酌,2人所犯森林法第52条第1项第4款、第6款之结伙二人以上为搬运赃物使用车辆窃取森林副产物罪,法定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
2人于犯后始终坦承犯行,堪犯罪情节实属相对较轻,客观上足以引起社会一般人之同情而显可悯恕,依刑法第59条之规定酌量减轻其刑。
法官日前简易判决处刑,2人均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第六款之窃取森林副产物罪,均分别判有期徒刑6月,并科罚金新台币5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3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