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瞩目是裁判的依据吗

(示意图/达志影像)

日前南投康建生技惊传枪击4死案,「行刑式枪决」震惊全国,自然是一桩社会瞩目的案件。且有自称法医的民众已经以专家之姿,呼吁「马上执行死刑」。

另一受社会瞩目的案件是林秉枢案。报载林秉枢对民进党高姓立委施暴拍摄不雅照,在因有反复实施强制罪及恐吓罪之虞被裁定羁押,期间两度延押。合议庭7月间已两度讯问林某,考量证人已诘问完毕,权衡林某藏匿的可能性后,为落实国家刑罚权公益,因此日前准予80万交保。

审判庭还是认为林秉枢犯嫌重大,羁押原因未消灭,但准予交保。虽说80万保证金目的在预防藏匿逃亡,但《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羁押于其原因消灭时,应即撤销羁押,将被告释放。如今交保,是确定林某已经没反复实施强制及恐吓的可能吗?从报导以观,审判庭交保的理由并不充分。

反观玛莎拉蒂三煞殴打宋姓大学生重伤案,因羁押期期满,律师声请交保,但法官以全案是「媒体瞩目」案件,有串证之虞,裁定第3次延押。前述羁押的要件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之虞,法院得裁定羁押。「媒体瞩目」会是裁定延押不许交保的理由?宪法第80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因媒体瞩目而不交保,岂不是法官受媒体干涉吗?

社会大众对于事理的判断自然有一定标准。但涉及刑事责任的判断,要依据事实,必须直接接触证据,才有资格下断语,不能单凭媒体报导。舆论判决就是一种私刑的过程。《国民法官法》之宗旨,在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彰显国民主权理念,不是在容许私刑。因此,社会瞩目就不能是判刑的依据。法官更不能以社会瞩目、媒体压力而受影响。

这些所谓「社会瞩目」案件,检察官若想都列在国民参审,大概都不困难。一旦变成国民参审,这些案件在舆论审判之后,可能都如上述那位法医专家所言,可以「马上执行死刑」了。

长久以来,法院为了提醒法官,多着心于一些重大案件,常在案卷箱子上捆上红布条,并把案号编为「瞩字」或是「重瞩字」。案件编列轻重或是瞩目,就是一种偏见。拉丁法谚有云「裁判结果,可使白者黑,黑者白;曲者直,直者曲。」任何案件对当事人而言,都是天大地大的事,法院适宜在案件审理之前就预判轻重?法院可以因社会瞩目,而对案件的处理有以差别?

法院是一个讲理的地方,是依据法律,论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神圣场域。社会大众应该信赖司法,不可放任舆论审判;法院更应该不受干涉,体认国民的法律感情,独立审判落实在个案审理中,以增进国民对于司法之了解及信赖。(作者为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