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判12.5年 宜兰县长林姿妙停职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案,一审遭判有罪、必须停职。(李忠一摄)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案,宜兰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1日审结宣判,合议庭依《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财产来源不明和《洗钱防制法》特殊洗钱等3罪,判决林姿妙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夺公权6年,没收、追征洗钱的3250万元,全案15名被告仅1人获判无罪。

全案15被告 1人无罪

《贪污治罪条例》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度虽比图利罪轻,但林姿妙却成为首位因「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有罪遭停职的县市长。林姿妙听判后强调,她没有做坏事,将上诉求清白,更批「台湾的司法已经被政治绑架了!」

去年7月,新竹市长高虹安因立委任内涉贪助理费46万30元,被依《贪污治罪条例》诈领公有财物、《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成为本届县市长第1位遭停职者;林姿妙则是第2位违反贪污治罪条例遭停职的县市长。

全案源自罗东镇一块土地未符合农地农用,却又免征112万元土地增值税,检方怀疑林姿妙等官员因疏通此案,获不正利益240万元。另发现林姿妙帐户有与收入不符的金流7844万余元,2022年1月13日检廉搜索、约谈林姿妙等人,同年底林以过半得票率连任县长。

依检方起诉法条,足以动摇其县长职务是收贿、财产来源不明。但法院审理期间,合议庭认为收贿罪证不足,变更起诉法条为图利罪,林姿妙图利罪判刑7年,依《地方制度法》,图利要二审有罪才停职。

林喊愤怒痛心 将上诉

林姿妙犯特殊洗钱罪判刑3年6月,虽然检方认定异常金流达7844万余元,但合议庭审酌林姿妙借用毫无信赖关系之人的金融机构帐户,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项为3250万元,判定没收、追征。

使林姿妙停职的是「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6月,褫夺公权2年,金额达800万元。虽是3项罪名中判刑最轻,但因《地制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县(市)长涉嫌违反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停止其职务。」内政部根据此罪将林姿妙停职。

林姿妙犯3罪,应执行12年6月徒刑;其女林羿伶因图利罪判3年6月,褫夺公权3年。县府官员与罗东镇公所公务员等8人,均因图利罪判刑3年至5年10月,褫夺公权3至5年。

林姿妙前助理张桂绫犯特殊洗钱罪判1年,地主刘石纯、陈正勲分别判刑3年6月与3年8月,均褫夺公权3年。矿业公司负责人林锡钦伪造文书罪判刑4月,缓刑2年,15名被告仅现任县府交通处长、时任建设处代理处长黄志良无罪。

林姿妙聆判后面色凝重步出法庭,发布万字声明批评司法不问事实、不看证据,对判决非常愤怒及痛心,检廉在她竞选连任时联手画靶射箭,将提上诉。

比照高虹安 停职不给半俸

法院则强调,判决无政治力介入,外界不需无谓揣测。宜兰地检署说,检廉所有侦查作为都按法定程序处理,绝对经得起外界考验,收到判决书后会研议是否上诉。宜院并特别指出,林姿妙之女林羿伶不具公务员身分,却凭其母担任地方首长权力,恣意对县府一级主管下达指令,介入县府公务,公私不分,严重破坏体制。

内政部昨宣告林姿妙即起停职,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县长职务,且依据行政院人事总处106年6月22日函令规定,为贯彻政府扫除贪污决心,林停职期间不核给半数俸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