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誘騙猥褻2女童二度延押 彰化代理教師抗告遭駁回

彰化1名代理教师涉诱骗2女童强制猥亵,法官裁定二度延押,男师不服仅有女童片面指诉,提起抗告;高分院认男师虽已终身不得聘为教师,仍可能接触学生,羁押原因仍在,驳回抗告。

据起诉书内容,此名男子在国小担任代理教师,民国111年某日以给糖果为由,先后诱骗2名女童到图书馆强制猥亵;又于某日,诱使其中1名女童在住处自行拍摄私密照给他,导致女童罹患创伤压力症候群,告知家人后全案才曝光。

事后这名代理教师坦承部分犯行,向2名女童父亲道歉,遭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终止聘约及终身不得聘任为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检方认男师涉犯加重强制性交罪(2次)、加重强制猥亵罪(1次)、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之罪(1次)嫌疑重大,提起公诉。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文指出,去年8月24日执行羁押禁见,法官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11月24日起延长羁押2月,并禁止接见、通信,今年1月16日裁定二度延押2月。

此名代理教师不服延押裁定,向台中高分院提抗告,他认为是否有违反女童意愿,仅为女童单方面指诉,证词凭信性有重大瑕疵;他已遭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未有在生活环境中接触儿少的可能,并无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同时也与2童家属达成和解,尽力弥补损害,因此无羁押必要。

高分院法官调查,抗告人在2个月内对于其中1名被害人加害不只1次、全案被害人人数不只1人,而且都是他生活环境接触的幼龄学童,足认有反复实行同一加重强制性交、加重强制猥亵罪的倾向;抗告人虽终止聘约及终身不得聘任为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仍可能利用过去教学取得的资讯接触到幼童学生,无法因此认定抗告人没有反复实施之虞,羁押原因仍存在,斟酌涉案情节重大,并无理由认裁定延长羁押为不当,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