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预处罚落地,受损投资者索赔正式开启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文|简白编|深海

2024年7月30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3.59亿元,多计利润总额1.94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8414.9万元,少计利润总额1.39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2023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7818.8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

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厦门证监局认为,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盛屯矿业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拟决定: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2年4月26日到2024年4月21日之间买入过,并在2024年4月21日收盘时持有盛屯矿业股票的投资者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请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参与,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盛屯矿业成立于1997年,深圳市盛屯实业发展成员,位于福建省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