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不做就伤害妳最好朋友」!小四童:好但只能一次 哥狂敲门
▲最高法院因女童前后证词不一,改认定被告在未违反她的意愿下,与其发生两次关系。(图/达志/示意图)
中部一名国小女童遭父亲猥亵后安置,没想到又被代课老师发生关系,次数多达8次或9次。但被告否认犯行,辩称是要搜证女童父有无对她性侵、性骚或家暴。最高法院认为,女童的前后供词不一,依两个「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判老师8年6月徒刑定谳。
判决指出,被告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在该校担任代课老师,曾于女童就读国小4年级上学期时,先以简讯告白,「我喜欢妳,如果妳不把这件事讲出去,这件事就是真的,如果讲出去,这件事就是假的」,待对方允为女友后,不顾她的祖母、哥哥都在家,以「指导功课」为由在房间嘿咻。咨商师对女童进行心理辅导,无意间得知此事,全案才曝光。
女童证称,哥哥有次觉得怪怪的,在她和老师的性行为快结束时,有来一直敲门,「被告那时候就好像不开心,就走出去打哥哥。但我没有亲眼看到,因为我那时候躺在床上。」
根据判决,女童在性平会调查中表示,「他说我们来做爱好不好」、「老师说如果妳不跟我做爱,妳就不是我女朋友」、「我就说好,但是只能一次」;但在性平会中场休息后,女童改称遭被告威胁,「如果我不跟他做爱的话,他就有可能伤害我最要好的朋友。」
最高法院法官因此未采信被告对女童强制性交,改认定未违反女童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两次关系。但法官也说,被告听闻女童被猥亵,可直接报警或联系班导师,反而三番两次在女童父母假日不在家,到对方住处,以装设监视器或摆放录音笔等方式,自行搜集女童父有无为上开犯行证据 ,有违常情。
法官痛斥被告与被害人为师生关系,应知对方心智仍在发展中,竟利用少女情怀加以指染,恶性非浅,且犯后未赔偿被害人,因此判刑8年6月确定。全案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