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广场置入割颈案「干兄妹」照!知名律师曝小商人免罚关键:超高招

小商人强势出手,割颈案「干哥干妹」登纽约时代广场。(翻摄脸书Gtokevin小商人靠北干古股份有限公司)

网红小商人近日为公布新北国中生割颈命案中涉案「干兄妹」的照片及个人资料,数度杠上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院也提醒相关平台,即刻下架涉案人照片,并要求民众勿转传,以免触法。但小商人改变策略,将2人个资放上纽约时代广场电子看板。知名律师刘韦廷则看出小商人这招极度高明,几乎可以完全逃过我国及美国的刑罚。

小商人今(4日)在脸书粉专PO文表示,涉案「干兄妹」的照片即刻起将登上美国纽约时代广场第七大道的电子看板,每小时的45分都会出现。

外界怀疑此举使否会触法,律师刘韦廷表示,中华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是指我国国民犯下第5条和第6条所列举的犯罪以外,且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不管犯罪地在国内还是国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除非该罪名在犯罪发生的国家是不处罚的,此时应尊重他国主权,而不会用我国刑法来追诉、处罚该犯罪。

而刑法第5条、第6条规定,国人在海外涉犯内乱外患、妨害公务、公共危险、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伪造文书、毒品(不含持有、施用)、妨害自由、海盗或加重诈欺罪,以及公务员渎职罪、脱逃罪、伪造文书罪、侵占罪,返国后须再接受我国刑事审判。

反过来说,若行为人在国外触犯刑法第5条、第6条规定以外之罪,其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就不适用我国刑法处罚余地。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8款规定,予以不起诉处分。

而小商人在纽约时代广场刊登这对国中生的照片及个人资料,已涉及台湾刑法个人资料保护法,但个资法仅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并未律定最轻本刑,因此有可能逃过法律责任。

律师陈文禹也表示,根据Smith v. Daily Mail Pub. Co., 443 U.S. 97 (1979),美高院法官认为,若媒体透过合法的渠道获得青少年罪犯的姓名照片并予以公开并不违反第一及第十四号修正案,因此不属于违法。

透过其他案例查询,美国对于青少年罪犯的个人信息并没有特别保护,这同时也是在美国社会当中讨论度比较高的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