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法官杠庭长 法官预言「看不到蓝天的光」结果出炉
士林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画面)
法官苏锦秀修在自律委员会日前在法官论坛上贴文。(翻摄画面)
法官苏锦秀修在自律委员会日前在法官论坛上贴文。(翻摄画面)
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内哄,邱姓、苏姓法官与庭长对于判决结果意见相左,并指控庭长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名,违反法院组织法,并在内部网站《法官论坛》贴文,苏姓法官不满自律委员会开会程序,在结果出炉前,2度贴文直指「走不到隧道的尽头、看不到蓝天的光」,士林地院21日发出新闻稿,依法官自律委员会审议,认庭长陈章荣应不付处置,庭长胜出。
新闻稿原文如下:
程序事项说明:
鉴于法官论坛民国112年10月16日经署名「士林地院日股法官」者贴文,指合议庭案件有庭长拒绝签名、阻止主文公告等情,为期公允及昭慎重,本院院长依「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下称自律实施办法)第2-1条第1项规定,认有先送交法官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会)审议,以确认有无自律实施办法第6条第1项各款事由之必要;先后于112年10月20日、11月3日、7日、14日及21日召开自律会,经全体委员出席进行相关事证之调查及讨论、议决。
至于为上开贴文之苏法官则未践行启动自律之法官3人以上检具相关资料,送交自律会审议之程序,而为自律实施办法第11条后段所列相关人员,是其提具声请调查证据等意见,应属促请自律会注意之事项。
苏法官于贴文所指案件,本院合议庭所为判决,系简易案件之第二审判决,因不得上诉,已告确定,且迄查无提出特别救济程序,故非审理中案件。该案由本院当时之民事第二庭扬股邱光吾法官(38期)受命承审,审判长为被付审议法官(36期,和股),陪席法官为苏锦秀法官(39期,日股),均为资深法官。
至其余贴文所指案件,经苏法官补充意见说明仅供自律会参考。自律会考量该等案件尚在审理中,亦不宜于判决确定之前介入之。
审议事项说明:
本院自律会经调阅系争案件之卷证、评议簿、判决原本传送及主文公告过程电磁纪录、本院内湖院区6楼及8楼监视器画面、门禁管制刷卡纪录,并依据民事纪录科罗股长及扬股唐书记官之书面说明、系争案件合议庭3位成员及罗股长到会陈述之内容、资讯室提供之系争案件主文公告上传之查询资料等件,综合事证判断,认被付审议法官针对系争案件之判决稿签名、主文公告等事宜之各项处置,均未构成自律实施办法第6条第1项各款之情形,爰依该实施办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决议不付处置。分述如下:
关于裁判书签名部分:
依据「加强第一二审法院合议制功能实施要点」,合议庭审判长负有积极审阅所属庭员裁判书类之职责,以维护裁判品质,满足人民之良善裁判请求权,被付审议法官本于审判长之职责,经核阅判决稿认其内容漏未说明有利于当事人之重要攻击防御方法及证物不采之理由,即于评议簿提出3000余字之不同意见,期再开辩论,或于补充判决理由后再予签名,系出于对审判品质之维护;本院自律会不介入审判核心事项,仅依事证审酌被付审议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见书,认其暂不签名之理由正当,且于宣判期日后第2日已完成签名,故难认此部分有违反职务上义务之违失可言。
关于主文公告部分:
判决主文应按时公告,以发生羁束力,并昭公信;被付审议法官于宣判期日,通知书记官不得公告主文,于法未符;惟其迟延公告日数为2日,未逾本院「法官办理案件、宣示裁判暨交付裁判原本不当稽延自律基准」所定管考日数,且无自律实施办法第6条第1项第6款所定「经通知于相当期限内改善而不改善」之情形,故认不构成自律事由。
关于提醒同仁部分:
被付审议法官请罗股长向唐书记官转达提醒不得公告主文,如果上传主文就要依规定惩处之言词,核系本于审判长之职责,对行政同仁所为之提醒,难认其主观及客观上有何不法,认不构成自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