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士林地院民庭法官评议闹不合 庭长遭控违法、霸凌

士林地院民事庭外观。(资料照)

司法院法官论坛16日上午出现标题名为「请司法院尽速依法处理士林地院民一庭庭长文中所载违法之事」,并指民一庭陈姓庭长,与受命邱姓法官、陪席苏姓法官意见不同,拒绝在判决上签名,甚至恐吓书记官不得公布主文、霸凌陪席法官。陈姓庭长澄清「贴文内容与事实不符」,现已整理评议、宣判以及再开辩论意见书时序,送交士院自律委员会调查。

合议庭8月间言词辩论后,庭长、受命以及陪席法官依惯例进行评议,期间庭长与陪席、受命意见不同,3名法官无法达成一致决,改以投票决定判决结果,贴文苏姓陪席法官认为,投票结果是2票对庭长1票结果,已完成评议,将依陪席、受命的结果宣判,不过,陈在宣判前,在评议簿写下意见,又拒绝签名,苏姓法官认为陈已经违反《法院组织法》。

贴文更指,陈姓庭长在宣判后,要求书记官撤下主文,扬言若公告,就要加以惩处,此举涉妨害公务、强制、恐吓罪,「事后庭长于其他合议案件在法庭上开庭之空档、或在庭长办公室评议时,在其他法官面前,屡次要求陪席法官上签呈自请调庭,陪席法官表明未做错事而拒绝庭长之后,陪席法官即深感遭到庭长在工作上之刁难与霸凌」。

针对评议是否达成判决结果,士林地院表示,16日上午已由自律委员会展开调查。陈姓庭长表示,因评议内容不能对外公开,不便表示意见,但坚称此法官论坛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现已整理时序表送自律委员会厘清事实,对于恐吓书记官、霸凌受命法官部分,陈称「完全与事实不符。」

法官论坛内容原文如下:

一、合议案件于言词辩论终结当日,即经合议庭评议完成,受命法官依评议结果撰写判决。

二、宣判当日,庭长为下列违法行为:

(一)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均已在判决书上签名,庭长阅览判决书后,在评议簿写下意见,未增删修改判决内容,但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名。

(二)受命法官前往庭长办公室,请求庭长在判决书上签名,庭长不遵守法院组织法第105条所定过半数评议之决定,表示「我没有要签名,我要再开辩论」、「我有一定要签名吗?」,仍然拒绝签名。庭长违反职务上之义务,具有法官法第21条第1项第2款应受处分、同法第30条第2项第2款应付个案评鉴、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第6条第1项第1款应送交自律会审议之情事。

(三)本院院长于工作会报上再三向同仁宣导,主文公告之规定已经修改,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务必于宣判当日公告主文,否则即依相关规定处理。受命法官确认庭长拒绝签名之后,为免迟延交付判决原本,于审判系统上传判决书,并将判决书原本及卷宗交付书记官,庭长竟告知书记官「不准公告判决主文」,导致宣判当日未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项、办理民事审判纪录业务注意事项第150条规定公告主文,庭长之行为恐有刑法第304条强制罪之嫌。

二、宣判第二日,庭长为下列违法行为:

(一)据书记官表示,庭长要求书记官转告法官先将主文从电脑系统中撤下,且扬言如果书记官敢公告主文,就要加以惩处,致书记官不敢依法执行公告主文之职务,庭长之行为恐有刑法第135条妨害公务罪、第304条强制罪、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之嫌。

(二)当日下午,受命法官以电话请示庭长:(1)是否可以让书记官先公告主文?(2)如果庭长认为判决书有何需要修改之部分,是否可以请庭长直接书写在判决书上供庭员参考讨论?均遭庭长拒绝。

(三)当日傍晚,受命法官与陪席法官共同前往庭长办公室,请求庭长:(1)是否可以在判决书上签名?(2)是否同意让书记官先公告主文?(3)是否可以将判决需要修改的部分直接书写在判决书上让庭员参考讨论?均遭庭长拒绝,庭长并声称要请院长出面处理此事,经陪席法官表示此为审判事务,不宜要求院长介入,庭长仍表示要请院长处理,疑似意图透过院长向法官施压。

三、宣判第三天下午,庭长面见院长请求处理,幸经院长告知庭长应循制度办理,庭长始于当日傍晚在判决书上签名,然已导致书记官被迫迟延公告主文。

四、事后庭长于其他合议案件在法庭上开庭之空档、或在庭长办公室评议时,在其他法官面前,屡次要求陪席法官上签呈自请调庭,陪席法官表明未做错事而拒绝庭长之后,陪席法官即深感遭到庭长在工作上之刁难与霸凌。

五、台剧「人选之人-造浪者」中有一句经典对白:「我们不要就这样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这样算了,如果这样的话,人就会慢慢的死掉。」这种死亡不是生理上的死亡,而是受害者经常被要求「大局为重,多方忍耐」,在心理上深感绝望的社会性死亡。我们基层法官竞兢业业地工作,对庭长的期待不高,只希望庭长至少要守法。庭长利用行政职的权力优势,罔顾法院组织法对评议多数决的规定,不但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名,不准书记官执行公告主文之职务,甚至扬言如依期公告主文即惩处书记官,不但是违法行为,也是对于法官及书记官同仁在工作上的一种霸凌,使合议制度默默成为独裁制度,人民受公平审判的权利成为个人权欲的牺牲品。请求司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官法第22条第1项、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第6条等规定,依法处理,还给法官一个纯净的审判空间,不要给司法一个失格的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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