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女毒蟲害死警察「恐難判死」 警:盤查攀住車門是大忌
新北市警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长刘宗鑫昨夜拦查可疑车辆,涉毒驾的女驾驶陈嘉莹加速逃逸,流遭拖行300公尺后撞籍护栏不治。近来因「毒驾」造成的悲剧不只一起,去年修正的刑法公共危险罪章第185条之3就规定了毒驾刑责,最重可处10年以下徒刑、得并科200万以下罚金;若10年内再犯,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并科300万罚金。
一名资深员警说,拦查车辆时,务必保持执勤安全距离,攀住车门是相当危险的举止,也应避免探头进车内;许多时候巡逻是2人1组,这时另1人要负责警戒,切莫2个人同时盘查,一有状况要相互提醒、掩护。
有警官也说,平时常训中组合警力训练,2人巡逻发现可疑,一定要1人警戒,另一名同仁再上前盘查,切勿攀住车窗或探头入内察看,这是执勤上的禁忌,料敌从宽,应随时保持警戒,大意不得。
刑法第185条之3第一项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除了驾外,第3款的条文是「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或其代谢物达行政院公告之品项及浓度值以上」、第4款为「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施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但若是因而致人于死,第二项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若是10年内再犯且又害命,第三项明定「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当事人是故意撞死警察,触犯的是杀人罪,依刑法第271条规定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我国在实务上及经过宪法法庭2024宪判字第8号「保护加害人的层层关卡」判决后,毒驾致死可能不被视为是「直接故意」、不符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条件,不太可能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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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官提醒,2警巡逻发现可疑,一定要1人警戒,另一名同仁再上前盘查,切勿攀住车窗或探头入内察看,这是执勤上的禁忌。记者王宏舜/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