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见面就嘿休惨被告 惊呆了!女友才13岁他无罪关键曝

少女说词前后矛盾,相关事证与无法证明她说过实际年龄是13岁,阿铭因而获判无罪。(示意图/shutterstock)

嘉义一名男子阿铭(化名)透过网路交友认识A女,双方互加脸书好友,利用脸书聊天软体(MESSENGER)聊天,因为谈得来就认定彼此是男女朋友,第一次见面就相约到饭店,并在A女同意下发生性关系。

不料,A女母亲得知此事怒告性侵,阿铭感到十分惊讶,这时才知道A女才13岁。警方讯后将阿铭依法送办,检方则依涉犯对于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嫌起诉他。

法院审理时,A女则向法官表示,事发当时我和阿铭是男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时我未满14岁,警方做笔录时,我不记得为何会说「我跟阿明说自己15岁」,我是在案发前几个星期跟阿明说自己13岁、读国中二年级,也有说是念哪所国中,并没有说过自己15岁。

A女又说,我在阿铭通话时也有表示过自己17岁,是先跟阿铭说过17岁,后来才说13岁,因为我想说他以后一定会知道我的真实年龄,所以才跟阿铭提起13岁的事。

我有在交友软体,登入年纪是17岁,也有在脸书messenger注册,基本资料填的是「2003年出生」是,注册后就没有修改过。但A女又改口:「不太记得当时有没有跟阿铭讲过自己是念国中二年级、15岁」。

阿铭则向法官表示,不知道A女实际年龄,当天是第一次见面,我的身高只比A女高一点点,她外观看起来蛮成熟的,A女曾经在messenger说自己17岁,我曾经问好几次年龄的事,但她每次讲的都不一样,但都说是16岁以上,不曾说过13岁或15岁,A女外观看起来蛮成熟的,感觉应该有18、19岁。

法官认,A女所说前后证述并非明确、一致,且究竟她曾向阿铭表示自己是几岁,也存有前后不符的情形。案发生前,究竟是否曾向阿铭告知自己实际年龄,或是向阿铭告知自己年龄为15岁,均难认明确。

而A女脸书个人基本资料,出生年份填2003年,A女曾于用messenger传讯息给阿铭「而且我才17」,除此之外,没有其他A女将自己真实年龄或实际出生年、月、日等资讯阿明的证据。且A女在警方制作笔录时,有说不想让阿铭觉得自己年纪太小。

法官审酌阿铭、A女证词及检方举出之相关事证,仅能证明阿铭有与A女发生性交行为,但尚无从证明,阿铭有对未满14岁的A女,犯下「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罪行。

刑法第12条规定,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可知刑法之处罚,是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仅于有特别规定就过失行为予以处罚时,才有处罚之必要。基于「罪证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则,日前判决谕知阿铭「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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