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嫁酒空男还家暴!分居32年比陌生人惨 悲摧女断44年婚
衰嫁酒空男还被家暴,分居32年比陌生人海惨,悲摧女断44年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在1980年结婚,育有3名子女,不料,阿国长期酗酒并对她家暴,小萱隐忍12年后离家,双方迄今分居32年,这段期间阿国不仅未承认错误,也没尝试联络。小萱认为,阿国所为导致她不堪与之同居而离家,婚姻已生严重破绽,因而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并未到庭或提出书状声明。法官认,按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法官考量,夫妻本应以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密切互动,以及开诚布公之态度相处,方能达到婚姻共同生活之目的,且符婚姻之本质。
若是夫妻之一方并无与他方共同生活之意愿,将使夫妻双方因未共同生活,导致婚姻之诚挚基础遭到严重破坏,进而使婚姻生活产生无法回复之严重破绽,甚至荡然无存,即应认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法官审酌,阿国多次对小萱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因此小萱离家具有其正当之事由,且双方已经分居达32年之久,长期关系疏离,足认双方已无从进行实质婚姻生活。
而且客观上任何人同处小萱此一情况,也均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双方的婚姻确实已生破绽,而且并无回复之希望,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应由阿国负主要之责。
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之规定,诉请判决离婚,即属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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