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钱未果就变陌生人 20多年无实质亲情!她悲断无缘养女

养女讨钱未果就变陌生人,20多年已无实质亲情,妇人诉请终止收养关系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与丈夫阿国在1979年收养女儿欢欢(均化名),但阿国与欢欢在1996因故离婚后,欢欢就由阿国抚育照顾。小萱指控,刚开始时与欢欢虽仍有联系,欢欢却因索讨金钱未果,就位在跟她有任何往来,迄今已20多年,不满双方徒有收养形式,而无实质亲情维系,因此依法请求终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欢欢经法院合法通知,未提出书状作何或陈述,仅曾以电话表示,对于小萱终止收养没有意见,并称不希望小萱知道她的居住地址及电话等,

法官认,按民法第1081条第1项,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1、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2、遗弃他方。3、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4、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法官考量,小萱与阿国于1996年离婚后,小萱就搬离与欢欢的共同住所,至今未再与欢欢同住,而且小萱也自述,她不并知道欢欢现在的实际居住地。并且,法院寄发本案文书到欢欢户籍地址时,欢欢也从未亲自领取信件,最后还以查无此人遭退回。

法官审酌,双方虽因收养而有亲子关系之形式,但已经20多年未有互动往来,且小萱现也无法联系欢欢,亲子关系已经疏离,徒有收养之形式,而无实质母女亲情的维系,收养之目的无从达成,并且情节亦属重大。

法官认,衡诸常情,以此情况一般人会难以长期忍受,因而丧失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意愿,双方养亲子间的感情与信赖已生破绽,并且已无回复之希望。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法声请宣告终止收养关系,即属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