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顾家还与陌生男牵手逛街 绿帽夫断离7年婚怒求偿
台中阿元(化名)与小芬(化名)结婚7年后来离婚,婚姻期间,阿元发现小芬竟与不明男子牵手逛街。(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嘉义阿元(化名)与小芬(化名)结婚7年后来离婚,婚姻期间,阿元发现小芬行迹诡异,经常外出,他循线发现小芬竟与不明男子牵手逛街,因此对她提出侵权告诉,要求小芬赔偿50万精神抚慰金,台中地院审理后认小芬应给付原告新台币5万元。可上诉。
阿元主张:两造于民国106年1月18日结婚,嗣因感情失和于113年1月25日协议离婚,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112年8月起即行迹诡异,经常独自出门,行方不明,经询问其详细去向时,均支吾其词、语带保留,不愿正面回答,更数次弃未成年子女于不顾,外出不归。嗣原告循线追查,发现被告于某日下午某时,驾驶自小客车至台中市银联三村停车场停放后,竟与不详之男子私下出游、约会,二人更公然在西屯区街道牵手散步及约会,确有超过已婚妇女与男性正常交往分际而有不正常男女交往行为,已侵害原告之圆满婚姻及配偶权,原告因而饱受身心煎熬,痛苦异常,并有严重焦虑反应、失眠等症状。请求被告应赔偿原告50万元之精神慰抚金。
小芬则辩称:原告于112年11月3日提出离婚协议书要谈,故被告于112年12月1日拍摄照片当日来台中跟朋友见面,在讨论两造间离婚协议事宜,被告当时精神状况不好,常失眠,朋友基于安全协助才会牵手;况且两造长期分居,互相不关心对方,小孩状况原告亦未关心,两造早已貌合神离等语。
法官认为,观诸原告所提出被告与该异性友人间之牵手合照,由该照片内容,被告与该异性友人间之牵手行为,客观上已堪认定超出已婚女性与异性友人间之正常交往分际,逾越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有违配偶于婚姻关系期间之诚实义务。是以,被告既有前开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及身份关系法益之行为,则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基于配偶及身份关系法益受侵害之非财产上损害,即属有据。
法院审酌,两造目前已经离婚,而被告前开所为固足以破坏其等先前婚姻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程度,惟依现有事证仅可认定被告与异性友人之行为态样为牵手;认为被告与异性友人不当交往之共同侵权行为,得请求之精神慰抚金数额以5万元为适当,逾此数额之请求,即属无据。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