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争议》律师薛维平:看直播揍人 算不算「当场激于义愤」

新北市芦洲区林姓男子(中)酒后因肉圆未加辣而对妻儿施暴,他14日下午戴着口罩、头戴棒球帽现身集贤派出所门口,针对这件事造成大众纷扰频频致歉。中央社记者王鸿国摄 108年1月14日

新北市林姓男子因儿子买肉圆「忘了加辣」,暴怒把儿子打趴,妻劝阻也被锁喉,影片PO上网引发众怒,13日晚间上百网友群聚林男家前堵人,其中7名「正义哥」闯入林家痛打他顿。因林不提告,7位乡民最后被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移送法办。

中时新闻网网路投票《乡民怒揍肉圆爸 您挺不挺私法正义?》有超过一半的63.28%「挺。恶人有恶报,要报就要快」,曾任特侦组检察官、律师薛维平提出独特观点,依刑法的义愤伤害罪规定,以后看直播因公愤揍人者,算不算「当场激于义愤」伤人?适不适用这一法条?以下是他的评析。

博理法律事所律师薛维平:

刑法第279条义愤伤害罪规定,当场激于义愤犯前二条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但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当场」的解释,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72号判决指出,刑法上所谓当场激于义愤而伤害人,系指被害人之行为违反正义,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无可容忍之愤怒,而当场实施伤害者而言。

所称「当场」,系指该一义愤,系在不义行为之当场所激起,而立为实施伤害者,始足当之。

所谓「激于义愤」,系指其义愤之发生,系因直接见闻该不义行为,致一时受激而难以忍受者而言。

申言之,所谓当场激于义愤而伤害人,系指他人所实施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行为人猝然遇见该不义行为,一时愤激难忍,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者而言。若非当场遇见该不义行为,而系事后由他人转述得知而前往现场质问被害人,因不满被害人之回应,始萌生伤害之犯意者,即难认系此所谓之「当场激于义愤」。以上是判决书的解释。

换句话说,「当场激于愤」的两个条件是「猝然遇见」、「不义行为足以引起公愤」,若是事后经述才去案发现场揍人的不算。

肉圆爸的行为,虽只是屋内的家务事,但他的行为实在是足以引起公愤。以前讲的「当场」是要现场目睹。不过,现在透过网路直播,只要拿起手机,随时随地都可「当场」见闻类似肉圆爸的不义行为,算不算「当场」激于义愤,这也是考验司法的一个很有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