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选民现金、洋酒 花莲再查出2起民代候选人行贿案

花莲县第三选区沈姓县议员与秀林乡巫姓乡民代表候选人于登记参选后,送给选民一定价值的礼品或金钱,涉嫌投票行贿罪嫌,其中沈以20万元交保,巫则遭羁押禁见。(罗亦晽摄)

选战倒数,选情白热化,花莲县第三选区沈姓县议员登记参选后,以关怀弱势为名义,送给选区选民具一定价值的肉类食物,并发放竞选文宣等,请求支持,检方讯后声押遭驳回,提起抗告后,由花莲地院裁定具保20万元;秀林乡巫姓乡民代表候选人则于登记参选后,亲自或透过桩脚送给选民现金2000元、5000元或是具相当价值的洋酒,请求支持,讯后遭羁押。

检方指出,县内第三选区(吉安乡、寿丰乡、凤林镇、光复乡、丰滨乡、万荣乡)沈县议员候选人,疑在登记参选后,利用关怀弱势民众机会,赠送选区选民相当价值的冷冻海鲜及肉类等食品,并同时发送竞选文宣及言词拜票,以寻求投票支持,涉犯投票行贿罪嫌。

警调单位在检察官罗美秀指挥下,持票前往沈姓县议员候选人住处及竞选总部等2地点搜索,扣押相关证据,通知沈、吕姓助选员及可疑受贿民众共12人到案说明,认为沈、吕2人涉嫌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行求、期约及交付贿赂,且犯罪嫌疑重大,有羁押原因及必要,向花莲地院声请羁押禁见却遭裁定驳回。

检方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裁定撤销原裁定,经花莲地院重新裁定,谕知沈具保20万元、吕10万元,2人均限制住居且不得与其他被告、相关证人有直接或间接联系、骚扰或探询案情等行为。

对于选前遭司法侦查,沈姓县议员候选人强调,清廉参选是她的坚持与价值,一生行善,从未要求回报,「可以不当选议员,不能被疑似贿选污名化」,无论结果如何,她仍不会停止关怀弱势,为民服务是终身职志,愿老天有眼,还她清白。

另,巫姓乡代候选人在登记参选后,亲自或透过曾姓桩脚,以「帮忙拉票」为名义,发送现金2000元、5000元或赠送具相当价值的洋酒给有投票权的选民,借此寻求投票支持,涉犯投票行贿罪嫌。

经检察官江昂轩指挥警调单位持搜索票至巫、曾住处共2个地点执行搜索,通知2人及7名可疑受贿民众到案说明,讯后认为,巫、曾2人共同涉嫌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行求、期约及交付贿赂犯,且罪嫌疑重大,有羁押原因及必要,向花莲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巫获准,曾则裁定限制住居。

连同2案,县内迄今已查察10逾起贿选案件、1起幽灵人口案,其中4件检方已侦查终结,并对涉案人依法提起公诉,检方表示,选前仍将持续秉持「严办就是最好的反贿选宣导」原则,积极查缉买票贿选,民众如发现有贿选情事,欢迎提出检举,因而查获贿选者可获得高额检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