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宏达再批教育部「包庇当朝权贵」 要求公布论文门审定报告书
台大社科院院长苏宏达。(本报资料照)
论文门争议余波荡漾。台大社科院院长苏宏达今(6)日在脸书发文,以「台大风骨今何在?」、「质疑是谁在压制台大」为题,并再度抨击教育部针对此案「包庇当朝权贵」,并要求校方立即「依法」公开前新竹市长林智坚丶行政院副院长郑文灿与前国安局长陈明通案3份审定报告书全文并对外说明。
以下为苏宏达脸书全文:
前台大社科院院长许介麟教授于七月一日辞世,享寿九十。许前院长系1969年取得东京大学法学博士,专研日本殖民政治、台湾史、英国史,备受国内外学界敬重。然而,他生命最后的关怀焦点却是论文抄袭审定丶台大的风骨以及台大社科院的荣誉,于病榻上再三叮嘱:
#台大人绝不能遗忘傅斯年的精神
#学界不容许被政治污蔑
然而,至今教育部和台大校方仍然抗拒公开林智坚丶郑文灿丶陈明通违反学伦案三份审定报告书。教育部推说是台大校方保密不给,台大校方则辩称是依据「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第11条必须保密不发。
但是,事实上,教育部和台大都必须按「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第12条,立即公布林郑陈三案审定报告书全文并对外公开说明。
早在2017年1月13日,台大校方即针对当时郭XX教授等违反学术伦理案之审定结果正式召开记者会,由郭大维副校长主持,当场公布中英文审定报告书全文并上传网路,甚至在报告说明后接受中外媒体记者询问,展现台大知错能改丶捍卫声誉的决心。
而今,上述三个违反学伦案,除了林智坚案曾召开记者会外,台大校方对其余二案均闭口不言,噤若寒蝉,任由作贼者喊寃丶抄袭者续占高位。仅仅由校长以「台大教师」的个人身份对外表示,陈明通应对社会道歉。两相对照,台大风骨丶荣誉今何在?
依据「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第12条,凡涉及以下三个事项之一,即必须公开对外说明,不受第11条限制。这三个事项分别是:「涉及国际声誉、严重影响社会观感或大专校院校长之重大学术伦理案件」。试问:林智坚丶郑文灿丶陈明通三件违反学术伦理案,较诸前述的2017年违反学伦案,哪一件不损及台大和台湾的国际学术声誉?哪一件没有引发严重社会观感?
郑文灿和陈明通都现任或曾任部长级以上官职,于行政体系中高于大学校院长,还不算是涉大专院校长以上之重大学术伦理案件吗?再细究各层级法规,教育部和台大校方也必须立即公开三份审定报告书并对外说明。
第一层级,是台大自定的「国立台湾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违反学术伦理案件处理要点」。依该要点,保密的对象是检举人(第4点),审定程序(第5点)以及审定委员会名单(第6条),根本没有审定报告书必须保密的规定。
第二层级,即是前述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依据第11条「学术伦理案件之评审过程、审查人及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应予保密」。按台大2017年的作为,这里所谓的「评审意见」,不必然指称审定报告书。然即使是指称审定报告书,也在接下来的第12条给予例外处理,即「涉及国际声誉、严重影响社会观感或大专校院校长」三项之一的重大学术伦理案件,就必须对外公开说明。
第三层级,是学位授予法第16条之规定:博硕士学位论文除「涉及机密、专利事项或依法不得提供并经学校认定者,得不予提供或于一定期间内不为提供」外,其余均必须公开。学位论文抄袭比对和审定报告书都是以学位论文本身为基础的客观分析,为学位论文之延伸,除非涉及机密和专利侵权并无不公开的理由。
最后,就法律基本原则和架构,依我国「法院组织法」第83条,司法院必须网站刊载裁判书全文,接受全民之监督及公评并利学术研究。其目的就是召社会公信并期审定或裁判者必须依法尽责。故保密的对象是过程和审定委员而不是审定报告书。
国家法院裁判书都必须全文公开,接受公评,更遑论学校的学伦审定报告了。
教育部或可以违法丶说谎丶欺民,包庇当朝权贵。
台大校方必须诚实丶依法丶公开,捍卫百年校誉。
请立即「依法」公开林智坚丶郑文灿丶陈明通案三份审定报告书全文并对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