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荷包失血64.5万!海外投资小心 亏损、利息收益不相抵

海外投资小心,亏损、利息收益不相抵。(图/路透社)

保罗111年度海外利息所得新台币950万元,但其海外投资股票损失910万元,保罗因此认为他当年度海外所得不到100万元,不必申报,没想到被国税局认定漏税,将其950万元的利息收入并入其基本所得额计算,核定保罗要补征基本税额64.5万元,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规定处罚。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及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之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且扣除数额最高不得超过该财产交易所得金额。

该局说明,我国境内居住者个人转让境外债券、股票或不动产等财产,应以个别财产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计算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或损失。如一课税年度同时有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及损失,发生之损失金额得自所得额中扣除;同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时,即不得扣除,纳税义务人不得将海外财产交易损失与不同类别之海外所得(如营利、利息所得等)进行互抵。

国税局提醒,现在国人海外理财日渐增加,个人海外财产交易损失仅能自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扣除,如纳税义务人发现有未依规定申报情形,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