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裁定出爐 說明柯文哲不予羈押理由

完成交保的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在柯妻陈佩琪及立委等人陪同下步出北院。柯文哲一路保持笑脸,妻子陈佩琪时而勾手紧跟在后,热情粉丝小草上前握住柯文哲的手,现场秩序一度混乱紧张。联合报系记者林俊良/摄影

台北地院今天公布裁定的9项理由,说明前台北巿长、民众党主席柯文哲,虽有串证、逃亡之虞,但现阶段以高额具保、电子监控、境管及禁止接触等方式,可作为羁押替代手段。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案与政治献金案,26日依收贿、图利、背信与公益侵占等罪起诉柯文哲等11人,并对柯文哲求刑合计28年6月;台北地方法院先前裁定新台币3000万元交保,经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发回,台北地院重开接押庭,29日深夜裁定柯文哲7000万元交保并电子监控。柯文哲妻子陈佩琪今天办保完成,与柯文哲微笑步出法院。

针对柯文哲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裁定,首先指出,检察官虽指同案被告许芷瑜是经柯文哲指示而逃亡在外,并称许芷瑜涉案甚深,但是检方并未指明许芷瑜于本案起诉事实中的涉案情节究竟如何,而且目前本案其他同案被告及证人也未提及许芷瑜在本案的角色,因此不能认为在许芷瑜到案前,即有羁押柯文哲的必要。

第二,检察官指柯文哲曾为台北市长,现在是民众党党主席,对同案被告、证人具实质影响力,且他在处理民众党党务工作期间,仍会接触本案证人、证据资料的高度可能;但是依照柯文哲在讯问时所述:「我必须辞掉民众党党主席,否则民众党无法运作,但程序也要走完,我希望一个礼拜之内把事情处理好」等语,另参酌在柯文哲辞任党主席前后,与本案证人「因工作必须而接触」情形,已经会大幅降低,能否以此认为有羁押必要,则有疑义。

第三,检察官称证人陈佩琪与柯文哲是夫妻关系,明显有勾串可能,但是对于检察官所指陈佩琪只涉本案的待证事实,柯文哲于讯问时,整体而言也均不争执,自无依此认为有羁押必要。

第四,检察官虽提及柯文哲于113年8月15日使用许芷瑜为其申办的手机门号,设定手机名称为「罗廷𬀩」,但是柯文哲与本案辩护人即律师郑深元联系案情时,随后即表明身分,显示此部分其无隐匿身分意思。且就算柯文哲与许芷瑜关系密切,此一事实也与勾串共犯、证人不同。

第五,检察官认为柯文哲与同案被告沈庆京利害关系一致,有高度勾串可能,但是他们就检察官所指的犯罪嫌疑事实,已经过检察官于侦查中多次讯问,并就相关疑点加以质问,因此柯文哲与沈庆京供述、答辩是否可采,这部分属于法院后续证据取舍的事实认定问题,而不能以此认为有羁押柯文哲的必要。

第六,柯文哲虽然担任政党领袖具有相当的权势及影响力,但本案相关重要证人,已经侦查中具结,难仅以位居要职这项原因,即推断有对证人证词有实质影响力;因此,以其身分而论,为避免他跟本案其他被告或证人就案情有所讨论或指示,而妨害真实发现,已命令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柯文哲也当庭表示绝不与工作人员提及任何攸关本案事项,证人部分也绝不会有私下联系行为。

第七,检察官侦查完备后提起公诉,已清楚指出柯文哲本案涉犯罪嫌之范围,且提出证据佐证,之后法院审理时,共犯或证人说法若有翻异,则属证据证明力的判断问题。依本案具体情形,若以上述情形,即认有羁押柯文哲必要,恐怕过度限制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及防御权,而有违反比例原则之虞。

第八,参酌柯文哲涉案情形、犯罪恶性,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犯罪所得金额(详如起诉书犯罪事实栏所载)以及逃亡可能性等因素,认定柯文哲如能向法院提出相当的保证金供担保,并为相关防逃、禁止不当与同案被告、证人接触措施,应可达到替代羁押目的,且对柯文哲应有相当程度的心理约束力,而无羁押必要。

第九,为确保日后审理及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考量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权衡对柯文哲名誉权、身体健康及生活状况影响,对其等居住迁徙自由权受限制程度等情形,有对柯文哲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的同时,施以电子脚环、个案手机等科技设备监控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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