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电4员工包庇鱼塭窃电百余万 获轻判理由曝光

台电嘉义区稽查员工收受鱼塭业者赠礼,包庇窃电一审被判缓刑。(廖素慧摄)

台电嘉义区王姓、蔡姓、王姓及戴姓4名稽查人员,接受业者送礼品、招待旅游,包庇嘉义县沿海地区部分不肖鱼塭业者窃电,致台电短收100余万元电费,法官依背信罪判4人各7月、6月、3月、3月刑期,均缓刑2年,轻判理由是4员已与台电达成调解,赔偿损害,并被惩处。

判决书指出,王员、蔡员等4人分别担任台电公司嘉义区营业处电费组稽查课用电稽查技术员或相关工作,负责安排稽查路线、执行稽查,王员等人趁职务之便,收受蔡男等5名鱼塭 业者的礼金礼品,未将他们的鱼塭列入稽查,放任他们长期窃取电力。

蔡姓、江姓、黄姓、张姓(已殁)等5名鱼塭业者为避开稽查鱼塭用电,透过蔡男自2012年1月至2016年10月31日王员退休之日止,每年中秋节、农历过年,送渔货、水果等年节礼品给王员,王员再分配转交给其他3员。

2014年底、2015年初,王员请戴员告知鱼塭业者,要他们改支付现金,并以纸条记载各个鱼塭业者应缴交之金额,戴员转知鱼塭业者,并约业者们协商,将每年应支付的款项统一交给黄男,黄男转交王员。

王员则将这笔款项作为稽查课的公基金,购买水果、电热水瓶给稽查人员,并作为稽查课聚餐、2016年2、3月间前往花莲旅游的经费。

法官审理认为王员等4人与业者有职务上的不当对价关系,有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台电公司共计少收100余万电费,依背信罪对4员判刑;5名业者涉犯诈欺得利等罪嫌,均缓起诉处分。

此案于2020年8月18日爆发,嘉义地检署检察官陈睿明指挥警方搜索、侦办,检方起诉台电4员与鱼塭业者共同涉犯3人以上诈欺得利罪嫌,但法官审理认为,业者为规避稽查,而利诱4员,因而改以背信罪判决4员。

法官审酌4员因与鱼塭业者有情谊、贪图私利,分工包庇窃电鱼塭业者,4员均与台电公司调解成立,赔偿台电损失,而王员已退休,另外3员已改调他职,并遭台电行政惩处,因而对4员宣告缓刑2年,以启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