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回拒陈敏薰查帐 呼吁其勿借机聚众滋事

泰山又持续强调,前独董陈敏薰除应对泰山公司保持独立性外,另对泰山公司之法人股东龙邦公司亦应保持独立性,讵陈敏薰竟于112年4月20日配合龙邦公司指示,干扰、中断泰山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之进行,使该次会议未能审议通过股东盈余分派等议案,致全体股东之权益因而受损。

且陈敏薰迳自于112年5月5日、同年5月6日偕同法人股东龙邦公司两度召开记者会,不实诋毁本公司现任经营团队,核陈敏薰前述所为,已然丧失独立董事应具有之独立性,业已构成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4项第3款之当然解任事由,而本公司已于112年5月9日对外发布重大讯息公告,陈敏薰已依法当然解任。

泰山指出,陈敏薰依法既已当然解任,已非泰山公司独立董事,自不得再本于泰山公司独立董事身分要求查核本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及相关簿册,核属无据,本公司自得拒绝提供前述文件资料。

此外,泰山公司已向台北地方法院针对独董陈敏薰执行职务丧失独立性乙节,提起确认委任关系不存在之诉讼,盼相关人等与主管机关能谨守分际,依司法判决为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