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提告陈敏薰 确认委任关系不存在

泰山强调,陈敏薰身为泰山独董,本应独立执行职务,不仅对于任职公司应保持独立性,对于任职公司之法人股东,亦应保持独立性,此有商业法院所作裁定可循,泰山对于主管机关未审先判,迳认陈敏薰并未构成当然解任事由乙节,深表遗憾,决定循法律途径诉讼,留给司法机关认定,以维护股东权益。

泰山表示,陈敏薰身为泰山独立董事,除对本公司应保持独立性外,对本公司之法人股东亦应保持独立性,讵其于112年4月20日配合法人股东龙邦公司指示,干扰、中断本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之进行,使该次会议未能审议通过股东盈余分派等议案,致全体股东权益因而受损。接着陈敏薰于112年5月5日、同年5月6日更偕同法人股东龙邦公司两度召开记者会,不实诋毁本公司现任经营团队,核其所为,已构成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4项第3款之当然解任事由,而陈敏薰现仍否认其已丧失独立董事身分,致本公司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定之状态,故由本公司委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本公司与独立董事陈敏薰间之委任关系不存在。

泰山强调,此重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独立董事除对公司应保持独立性外,对于公司之法人股东亦应保持独立性。另判断独立董事是否丧失独立性,依商业法院过往裁定,不应拘泥于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而仅为形式认定、判断,反而应采实质认定标准,具体判断独立董事与法人股东间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之利害关系,本公司对于主管机关未审先判,自行认定陈敏薰并未符合当然解任事由,深感遗憾。

最后有关独立董事陈敏薰前开行径,本公司认为已符合当然解任事由,惟证交所既然有不同意见,故11日已委请律师提出确认委任关系不存在之诉,盼由司法机关做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