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总座带队 29日听证会将提允许1/3频谱超限配套方案
(针对频谱超限应否缴回争议,台湾大哥大26日由技术群资深副总经理暨技术长郭宇泰(图中)、个人用户事业群商务长林东闵(图右)、技术群副总经理吴明东、总经理室副总经理李南玫(图左)共同召开记者会。图/林淑惠)
针对近来电信三雄争论两宗电信合并案牵涉频谱1/3超限议题,台湾大哥大26日由技术群资深副总经理暨技术长郭宇泰、个人用户事业群商务长林东闵、技术群副总经理吴明东、总经理室副总经理李南玫共同召开记者会,并透露29日听证会,台湾大将提出配套方案,希望寻找主管机关在台湾大合并台湾之星一案,允许频谱超限1/3、台湾大同时提出附加义务,允诺附加义务的公益大于用户的不利益。
据了解,29日各界关注的听证会将由台湾大总经理林之晨带队出席,中华电、远传也会派出技术、法务相关高层以利害关系人身份陈述意见并定调要求合并案超限1/3频谱必需缴回。
郭宇泰强调,台湾大主张,目前竞业提出超限规范所引用的法规其实已经不适用,因为电信法已在2020年转轨电信管理法,且转轨后依据「无线电频率管理使用办法第12条第4条」规定,1GHz、3GHz、6GHz以下不得超过经公开招标或拍卖可核配供整体电信事业使用频率之总频宽1/3,但若电信事业间营业之让与、受让或合并等市场因素变化,经主管机关考量频率使用效率、其它重大公共利益时,其合计频宽得不受1/3限制。
另外,李南玫引用奥地利及爱尔兰允许超限但需附加义务的案例指出,当地主管机关允许合并方的电信业超限频谱但需附加义务,例如同时提供足够批发容量给MVNO业者,创造市场多一点竞争家数,并促成市场资费合理化。
台湾大强调,台湾大目前的主张,并没有包括频谱超限就缴回,而是在既有法规规定下,希望主管机关数位部及NCC同意引用无线电频率管理使用办法第12条第4条规定,允许超限但需附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