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與中信金同搶「新光金案」 金管會提三關鍵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图/联合报资料照片

台新金(2887)与中信金(2891)同抢新光金(2888),金管会态度牵一发动全身。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昨(27)日说,采合意或非合意并购,都有法律可依循,同时产生时,金管会有三态度,一、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全发展,二、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列审查重要标准,社会大众列最上位,三、注意整并后对市场发展。

利害关系人权益有四个不同层次:社会大众、金融机构客户、员工和股东;童政彰说,最上位就是社会大众,其次是客户、员工和股东,会思考顾及这四个关系人权益。

并购案要维护四大利害关系人权益

童政彰直言,外界有一些推演后续情况,这会涉及并购者和被并购者经营决策,金管会对市场发展有全盘掌握、设定和推演,但无法任意向外界报告。

金管会富有维持金融稳定和发展责任,并衡平考量顾及过程中四大层次利害关系人权益。

金管会证实已在26日收到中信金公开收购新光金的申请案,依「金控法」36条,金管会需在15天内做准驳决定,童政彰说,金管会将在9月16日前做决定,但这15天非「申报生效制」,金管会一定会审查。

这15天审查期是2001年就明定在金控法中,当时立法背景是因考量金控转投资时,因为市场瞬息万变,赋予金管会要「即时审查」义务和作为,历来所有转投资案都是依此规定办理,目前没有调整打算。

一旦需补件,则中断这15天期间,等补件后再接续审查。例如审查第十天要求补件,两天后补件,则从两天后再加五天。

依规定,中信金需符合资本充足、经营能力、本身要布局国际且要负起良好企业社会责任等四大要件,且审查书件也需涵盖社会大众、客户、员工和股东等四层次利害关系人,这也是当时对非合意并购课以更高责任。

中信金公开收购是依「金控法」36条转投资规定,台新金换股合并是依「金融机构合并法」规定,需等股东会通过后才检具相关书件向金管会提申请。

市场质疑合意与非合意顺序?一旦准了中信金收购新光金,会变成竞相擡价的价格战?甚至未来走向三合一?是否会全盘检讨法规?

童政彰强调,台湾是民主法制国家,提供合意和非合意法规,市场如何走,合法合规都尊重,金管会不预设立场、不设想任何状况,以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全发展是重要前提,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权益维护会列为重心,金融机构本身也需有此认知和责任,

童政彰说,目前都有相关法律基础进行,非合意并购加诸更高条件,市场有不同情况,法规是滚动式检讨,会看市场实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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