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盐工会将台盐绿能62员工除名挨告 「决议程序违法」判无效

▲台盐工会被控以台盐绿能公司员工非工会会员适用范围,将绿能公司62名员工除名,但法院认定该决议无效。(图/记者林东良翻摄)

记者林东良/台南报导

台盐工会被控以台盐绿能公司员工非工会会员适用范围,将台盐绿能公司62名员工除名,被除名会员不服向台南地院提告,确认台盐工会会议除名决议无效,台南地院审结,以台盐工会决议程序违法,认定台盐工会决议无效,台盐绿能员工工会会员权益有效。

台南地院判决指出,台盐实业公司企业工会,于2019年4月18日第11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之工会章程第1章第4条规定:「本会以台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盐公司)、各营业所、进口盐储运所、台盐绿能公司为组织范围」,而受雇于台盐绿能公司之员工,于入职之初即直接加入台盐工会为会员,并依章程规定缴纳入会费新台币500元,每月并由台盐绿能公司于发薪时自动扣缴经常会费100元。未料被告工会竟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12届第1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作成将台盐绿能公司工会员工除名的系争决议。

62名台盐绿能公司员工提告指出,台盐工会作成系争决议之目的系在将包含原告在内之62名台盐绿能公司员工全数除名,剥夺原告及其他台盐绿能公司员工加入工会之权利,违反工会法第4条规定;被告工会作成系争决议前未给予原告等62名台盐绿能公司员工陈述意见之机会,违反工会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被告工会作成系争决议前,未依被告工会章程第11条规定践行「监事会调查」程式;被告工会作成系争决议违反公共秩序及社会相当性,故系争决议有上述违反法令、章程之情,应属无效。

台盐工会主张,台盐绿能公司于2017年成立之初,员工人数未满30人,未达工会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之工会组织人数门槛,被告工会基于公平照顾原则,即于2019年4月18日第11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正被告工会章程第4条,将被告工会组织范围扩增包含台盐绿能公司,待台盐绿能公司营运稳定后,再自行成立工会。台盐绿能公司之员工人数成长至62人,已达自行成立工会门槛,况台盐绿能公司已设有董事长、董事会,并自主营运,且其营运方向、员工工作内容、性质、属性、劳资关系、员工福利等皆与台盐公司不同,为免损及台盐绿能公司员工之会员权益,被告工会曾于2022年7月22日建请台盐绿能公司自行成立工会,然因台盐绿能公司人员异动频繁,迟未处理。

台盐工会考量台盐绿能公司已于自行成立福利委员会,并自行选出第1届劳资代表,台盐工会即第12届第11次理监事联席会会议决议讨论修改章程第4条之组织范围,即剔除台盐绿能公司,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系争决议,系争决议具备正当性。并于2023年12月15日通知台盐绿能公司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前提供书面意见,或派1至3位会员代表出席陈述意见,台盐绿能公司会员亦推派3名代表到场陈述意见,而后进行表决通过系争决议。台盐工会章程第4条组织范围业经修改删除台盐绿能公司,以致台盐绿能公会会员丧失成为会员资格。

法官审理后认为,台盐工会会员除名处分应以会员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并呈报主管机关备案。会员经除名后,须缴还会员凭证,及缴清欠款,有关台盐绿能公司从台盐工会组织范围退会,以「会员代表会议」取代「会员大会」,并未召开会员大会,并经会员3分之2以上同意,未合于被告工会章程第11条之规定,依工会法第34条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之诉请求确认系争决议无效,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据了解,台盐绿能公司近来争议不断,南检侦办台盐绿能不法弊案,除台盐前董座陈启昱逃亡被通缉,前总经理及业者等4名被告被羁押禁见,令社会震惊闹得沸沸腾腾,未料,24日又传出台盐绿能主管遭爆性骚多名女员工被投诉而闪辞之事,台盐绿能可谓多事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