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订自治条例 微型电动二轮车违停 可拖吊
微型电动二轮车自11月30日起应依规定登记、领用、悬挂牌照后,才能上路。(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提供/陈淑娥台中传真)
台中市有登记微型电动二轮车共近3万辆,微型电动二轮车使用日益普遍,《台中市移置保管妨碍道路交通微型电动二轮车自治条例》草案25日送议会法规委员会审查,未来微型电动二轮车若违停,将可依法进行拖吊移置。
因应微型电动二轮车于道路上使用情形日益普遍,且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9条明定微型电动二轮车自11月30日起应依规定登记、领用、悬挂牌照后才能上路。
交通局指出,截至10月止,全市有登记微型电动二轮车近3万辆,因《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只针对无牌或无效牌违停可拖吊移置,已登记领有车牌的微型电动二轮车未有拖吊罚则,市府须订定《移置保管妨碍道路交通微型电动二轮车自治条例》才能执法。
议员黄守达表示,台中市有订定违规车辆保管及移置办法,现在要专门制定自治条例来规范微型电动二轮车,法律位阶竟比规范汽机车车辆高,其他五都在同一自治条例处理,台中市却反而要另订条例。
交通局长叶昭甫指出,因各县市在订定移置车辆保管办法时间不一致,台中市订定时,中央已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授权可订定,规范车辆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范得移置保管者为限,台中依该条例制定办法。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微型电动二轮车若未登记、领用及悬挂牌照,处1200至3600元罚锾;未满14岁骑乘,处600至1200元罚锾;未戴安全帽,处300元罚锾;时速超过25公里,处900至1800元罚锾;擅自改车,处1800至5400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