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妙齡女應徵住家洗廁所全身濕、控雇主扒光性侵 這原因敗訴

台中市一名妙龄女子在3年前透过软体,应征到高姓男子住处洗厕所,女子事后指控高在她洗厕所天花板,全身衣物湿透时,脱光她衣物,以手指侵入其下体,一边打手枪方式性侵。高否认涉案,反控女子编造情节。一审认为,此案仅有女子指控,没有其他证据补强,判高无罪。

判决指出,台中市高姓男子在2021年6月间,先在「小鸡上工」的APP张贴应征洗车的工作,一名妙龄女子应征,后来因故取消后,高再以手机邀约女子,在同年月7月27日,前往高住处清洗厕所天花板,高提醒要带换洗衣物,工资为1000元。

不过女子前往清洗高男厕所后的29天,才向警方报案,指控遭高男性侵。女子指控,当天前往高住处时,因她身高较矮,清洗天花板过程,高不断靠近她,还利用帮忙扶她的机会,以双手撑住她的腋下,有很多肢体碰触。

女子指控,高以水冲天花板时,弄湿她衣物,高即强脱她的衣服,趁她全裸时,不断以下体磨蹭她屁股,还将她拉到床上,因她夹住下体,高仅一边用手指侵入她下体,一边打手枪射精在其肚子上逞欲。

台中地院审理时,高男否认涉案,强调女子有到住处清洗厕所,更换衣物,但他没有碰女子,因与女子由财务纠纷,迟未付款1000元酬劳,女子才捏造性侵情节,如果女子有被性侵,应该要马上报警,而非事隔29天后才提告、验伤。

法官审酌,此案有测谎、医院验伤单、精神评估报告等证据,但都因测谎时有瑕疵、验伤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太远、精神评估无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等认定,无法作为此案的补强证据,此案仅有女子单一指述,与高男的供述相差甚大,认定此案证据不足,无法让合议庭形成有罪心证,判高无罪,仍可上诉。

台中市高姓男子在3年前透过网路找女子洗厕所,遭女子指控性侵,台中地院判高无罪。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