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称「被诅咒附身」卧轨右腿遭压碎 却因「这原因」判无罪

妙龄女称「被诅咒附身」卧轨右腿遭压碎,却因「这原因」判无罪。(中时资料库)

一名林姓女子自称「被诅咒、附身」,竟然入侵铁轨后,平躺在上面,遭到1辆区间车迎面撞上,导致右腿开放性严重骨折,检方事后起诉林女,但法院函询台铁管理局,发现以林女本身重量及质量,火车以正常速度撞上她也不至于翻覆毁损,且列车停止后,后方号志也会自动险阻,因此并不会造成危险,因此判她无罪,仍可上诉。

根据检方起诉,林女于民国110年6月8日15时5分许,自台铁基起177K处,穿越台铁西正线轨道后,在东正线177K+520M处轨道上平躺,遇上2193次区间车自台中市后里发车,并沿东正线行驶至案发处前方约500公尺处,见到林女穿越轨道而平躺卧轨,遂鸣笛并紧急煞车,导致恐有脱轨或翻覆之危险,因列车闪避不及撞击到林女之腿部,造成右足踝及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因此认定被告涉犯刑法第184条第1项以平躺卧轨之方法致生火车往来之危险罪嫌。

但林女辩称,她当下不知道发生何事,是送去医院之后才知道发生何事,她是被诅咒、被附身。其辩护人辩护表示,本案列车紧急煞车并未造成人车伤亡或毁损,林女独自一人肉身卧在轨道上,人体非刚性物品,即使遭火车以正常车速撞击,亦不致损坏火车或使火车倾覆、破坏,更未造成往来之危险,并未构成实质损害。

驾驶也证称,当时列车过弯后直线行驶,发现有女子侵入轨道横躺,当时距离约500公尺,他马上鸣笛煞车,仍撞击到该名女子,驾驶或车内乘客并无受伤,列车无损坏。

法官也特别询问台铁,林女所为是否会使本案列车发生火车损坏或翻覆之危险。台铁回函表示,以林女重量而言,撞击后列车车速将不会有所改变,因此无列车倾覆、出轨或脱轨之可能;另外列车于站间停车时,因轨道电路占用,后方号志机将自动显示险阻,因此不致发生后车追撞前车之风险。」

法官因此认定,综合以上意见,假使林女独自以肉身卧于轨道上遭火车以正常车速撞击,不致损坏火车或使火车倾覆、破坏,更未造成往来之危险,本案尚难认定林女之行为已该当于刑法第184条第1项之以他法致生火车往来之危险罪责,因此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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