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男弃置废家具却判无罪 竟是「这原因」

担任保全的台东田姓男子,弃置废家具于利嘉溪新园桥下游,检方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4款起诉,台东地方法院认定非「从事」废弃物处理,仅涉行政罚则,获判决无罪。(图为示意,与新闻内容无关/萧嘉蕙摄)

台东田姓男子去年7月间开车装载废弃木制家具,弃置于利嘉溪新园桥下游,因未领有许可文件而从事废弃物清理遭起诉,台东地方法院认定田男仅是贪图方便丢弃家用废弃物,非「从事」废弃物处理,仅涉行政罚则,判决无罪。

担任保全的田姓男子,去年7月搬家时,向邱姓友人借用小货车,载运不要的木制桌子和抽屉,至邻近的利嘉溪新园桥下游左岸2450公尺处丢弃,再将车加满油归还。

田男未领有废弃物清除许可文件,驾驶自用小货车弃置木制家具,经台东县卫生局通报警方,循线查获,检察官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4款之未领有废弃物清除许可文件,而从事废弃物清除罪嫌,提起公诉。

台东地方法院认为田男于事发时从事保全,其工作内容与清除、处理废弃物并无关联,仅因贪图一时便利而丢弃搬家的废弃家具,不列属废弃物清理法第41条第1项规范的对象,因此亦不适用同法第46条第4款刑罚规定。

另外,台东地方法院函询台东县环保局,界定田男行为涉及废弃物清理法第50条规定,应负行政罚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