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夜市摊贩营业不再受制店家 双方有异议则启动协调

台中市议会法规委员会今天通过「台中市摊贩集中区设置管理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张亦惠摄)

台中市议会法规委员会今天审议「台中市摊贩集中区设置管理自治条例」修订草案,经发局指出,未来若店住家有异议,由摊贩管委会与店住家及摊商协调,摊贩不用取得店家同意书,受制于人。法规委员会审议通过,待市府公告后可施行。

台中市针对现有11处道路型夜市订有「台中市摊贩集中区设置管理自治条例」,2016年6月公告实施,因条例规定摊贩每6年须申请一次营业许可,若遇店、住家提出设摊异议且未能取得店住家同意书,即会遭取消营业许可。

根据经发局统计,台中市11处道路型夜市,包含中华路、忠孝路、逢甲夜市等,共有1262处摊贩,因店住家提出异议后,有27摊商未能取得同意书,最后被取消营业许可。

经发局原修订自治条例,提供摊商得在店住家提出异议后1年内取得同意书的宽限期,修正条文日前送法规会审议时,上次法规委员会审议时,多位议员认为异议书形同店住家「尚方宝剑」,牵制摊商生计,保留再议。

经发局长张峰源指出,经召开公听会多数意见支持取消店住家异议权,也参考其他5都作法,目前仅台北市还有须取得同意书规定,决议修正拿掉店住家异议权,未来店住家有异议,由摊贩管委会与店住家及摊商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