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警「白纸换赃款」 得手19.3万!工作没了下场惨

张姓警员用「白纸换赃款」,得手19.3万元,工作没了下场惨。(示意图/Shutterstock)

一名张姓侦查佐,任职保安警察第二总队刑警大侦三队时,在2018年4月30日至同年9月26日期间,负责赃证物管理业务,知悉赃证物保管之流程,竟利用后任杨姓警务员私下委托代为处理业务时,所交付的保险箱钥匙。

2021年陆续有5次,未经当日值班小队长同意,擅自拿取门禁卡进入证物室,并用钥匙开启证物室内保险箱,窃取犯罪案件查扣的不法所得弥封信封袋,并带回办公室后,再拿剪刀剪开信封袋,取出部分现金或全数之后,再放进一叠白纸作为掩饰,共得手19万3400元。

案经高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后结起诉加重窃盗罪等,高雄地方法院判决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应向国库支付8万元。张姓警员现职的单位总队第一大队第三中队以:该案已于2022年8月1日判决确定,被付惩戒人张姓警员所为,核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违法执行职务之行为,依同法第24条规定,移请惩戒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张姓警员所为,除违反刑事法律外,也与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第3点所定公务员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机会,以图本人之利益之旨扞格,而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所定诚信清廉之旨,属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违失行为,为维护公务纪律,自有予以惩戒之必要。

张姓警员违失行为严重破坏其与机关、同事间职务信赖关系,及损害赃证物管理之正确性,民众对警察机关管理赃证物之信赖,足以妨害刑事犯罪之追诉之公正性,使民众丧失对警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之信任,以及斲伤警察机关形象,情节重大,破坏警务秩序,妨害警察任务之达成。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张姓警员予以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