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女學生搭公車打瞌睡!遭後座癡漢偷摸嚇醒...下車才報警

王姓男子在清晨通勤公车上,向前座伸咸猪手偷摸未成年女学生大腿、手臂等处,女学生受惊吓直到下车后才报警,桃园地院简易判决,将王男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1项的性骚扰罪,判拘役55日,得易科5万5000元罚金,可上诉。

犯罪事实指出,49岁王姓男子今年4月16日清晨搭乘统联客运208A「八德–捷运高铁桃园站」公车外出,上车后找寻位子,坐在女学生后方,没想到行驶期间,大约7点15分许,观察女学生疑似补眠打瞌睡不及防备之际,伸手向前触摸她的大腿,逐渐向上碰触手背及手臂性骚扰。

女学生当场吓醒却又不知向司机求救,直到放学回家才在家人陪同向警方报案,警方调阅车内、上下车及周边监视器,循线找到王男,警方提示公车上

监视器录下犯案过程影像,王男警询时坦承不讳,检方依法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

法官调查,被告王男于行为时为成年人,被害女学生则是12岁以上未满18岁少女,被告犯刑乃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罪,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规定加重其刑。

法官审酌,被告为逞一己私欲,罔顾女学生为未成年幼女,擅自触摸女学生的大腿、手臂、手背,显然缺乏尊重她的性自主权、人格与尊严,影响女学生人格发展与心灵健全,考量被告犯后坦承犯行的态度,兼衡他的前科素行、自陈的智识程度、职业经济情况、家庭生活状况等情状,量处适当之刑,谕知易科罚金,本案可上诉。

统联客运营运208A「八德–捷运高铁桃园站」市区客运路线,今年惊传王男在车上乱摸前座女学生,桃园地院简易判决,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拘55日,可上诉。图/桃园市交通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