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SRF争议 环境部强调:未取得许可证均属新设污染源
在「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告前,尚未依法申请取得地方政府核发设置许可证之锅炉,均适用「新设锅炉」的规定。(报系资料照)
近期外界关注桃园市3家固体再生燃料(SRF)发电厂适用法规疑义,环境部表示,由于此类发电厂为空污法授权公告应申请许可固定污染源,依照空污法规定,3家SRF发电厂应于污染源设置前向桃园市政府申请设置许可证,在「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告前,尚未依法申请取得地方政府核发设置许可证之锅炉,均适用「新设锅炉」的规定。
环境部说明,为使环保主管机关确实掌握污染源的运作及污染排放情形,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24条规定,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于设置或操作前,应主动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设置、操作及燃料许可证,经试车作业或功能性测试等审核程序确认污染源燃料使用及空气污染防制情形后,才可以依许可证核定内容运作。为避免各界混淆相关适用认定,环境部后续将于「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适用对象加注空污法,明示未取得设置许可证锅炉,以新设锅炉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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