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修正空污裁罚标准 无许可运作固定污染源最重罚2000万
环境部表示,考量近年空气品质的季节性特征,以及落实行政院核定的空气污染防制改善目标,包括2027年细悬浮微粒年平均浓度改善至13μg/m3以下及全国臭氧八小时红色警示站日数相较108年改善80%等,针对违反空污法情节涉及细悬浮微粒(PM2.5)及臭氧前驱空气污染物排放者,权衡其违规裁罚程度应予以加重,并因应设备元件泄漏管制标准加严,产生裁罚过苛情形合理检讨。
环境部强调,由于近年空气品质不良细悬浮微粒及臭氧高浓度问题,易好发于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为促使业者妥善采取防制措施,倘固定污染源违规排放细悬浮微粒及臭氧的前驱物质,如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应加重处罚,如于每年9月至翌年5月的空品不良期间,排放或违规地点位于三级防制区,其裁罚亦应一并加重。
环境部说明,有关2023年12月已修正公告设备元件泄漏管制值,自2025年起加严10倍,依现行裁罚计算明显过于严苛不符比例原则,宜合理适当检讨,并不得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标准或来源不明的燃料,如固体再生燃料(SRF),一经查获直接处分,将有助于主管机关执法,并强化空污防制目的。
环境部进一步说明,本次修正对排放量较多的第1、2批许可固定污染源,赋予处罚计算弹性,并纳入相对较无污染疑虑的第三类固定污染源,订定程度相对缓和的处罚,以符合比例原则。此外,若无空污许可而迳行运作的固定污染源,或违反规定有情节重大情形,可加重处罚,最多可达罚锾上限新台币2,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