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有害空气污染物恐吃刑责 最重罚1,500万

环保署强调,未来不管是从「合法排放管道」或「非法排放管道」排放有害空气污染物,只要超过公告限值,均可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53条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金。

环保署说明,2018年空气污染防制法修法后增订第53条「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气污染物违反第20条第2项所定标准之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损害于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金。」故「排放限值」系做为业者排放有害空气污染物是否得依该条规定处以「刑罚」之判断依据。

这次修正将排放限值区分为经「排放管道」与「非法排放管道」排放等两类,系因近年稽查发现有不肖业者迳自以其它偷排样态(例如故意绕流偷排、将废气导入厂房设施管道间排放等),以规避主管机关稽查检测,故特别将厂房内以集气设备收集制程废气后,未导入排放管道排放,而导入厂房通风孔、换气孔等废气出口,或未经许可证核定之排放口排放者,定义为「非法排放管道」排放,进而能严惩此种恶意污染空气,危害民众健康之行为。

排放限值之订定方式,主要是以排放管道排放至环境周界之最大落地浓度所致环境风险1×10⁻⁴为基准,再以空气扩散模式计算排放管道排放浓度,作为排放限值之数值订定依据。风险值1×10⁻⁴为长时间暴露于环境大气下可接受个人终身风险上限,超过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可作为足以生损害于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者之认定依据。另考量非法排放管道所适用检测采样方式及采样过程不可避免之稀释效果,非法排放管道之排放限值之订定方式,则为排放管道排放限值之百分之一。

环保署表示,为给予业者适当合理改善期程,本次修正公告附表二序号5至序号23之排放管道排放限值(包括三氯乙烯、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等19项物种),自2024年7月1日生效;其余原公告已订定之戴奥辛、氯乙烯单体、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等4项物种排放限值,因本次修法未调整,自发布日生效。另考量非法排放管道排放限值系为管制不肖业者规避稽查检测之违法排放,本次新增戴奥辛等23项物种之非法排放管道排放限值,自发布日生效,以吓阻遏止偷排有害空气污染物等环保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