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补贴标准、放宽申请条件 大庆市调整租房补贴标准和公租房政策

来源:大庆日报

2月2日,记者从大庆市住建局获悉,大庆市已于日前正式下发《关于调整大庆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通知》,提高了租房补贴标准、降低了公租房准入门槛。

大庆市住建局保障科科长刘玉楠告诉记者,大庆市主要通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和公租房实物配租方式来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因现行租赁补贴标准已不能够满足弱势群体租房需求,公租房有空置量可放宽准入条件。基于百姓现实需求,大庆市对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进行了调整。

在提高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方面,大庆市通过每户家庭增加5平方米和提升相应发放比例来提高补贴额。据了解,租赁补贴金额=(面积保障标准-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基数(由市住建部门公布的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发放比例。调整后,面积保障标准为:1人户保障35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4人户55平方米,5人户60平方米;发放比例共分4档,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分别按市场平均租金的100%、95%、70%、50%予以补贴。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不再设定年限。

在公租房方面,对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业保障群体提高收入限额标准,将原申报条件中“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此外,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业保障群体放宽稳定就业条件,将“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调整为“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那么按照现有政策,什么样的人群可申请公租房呢?

据介绍,市区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或者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同时具备条件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分散供养特困群体资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条件为:具有大庆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条件为:大庆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或者居住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7年;个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个人(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者已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同时具备条件为:持有大庆市居住证;个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 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在市区内无住房。

35周岁以下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及重点发展产业的青年职工,或者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应同时具有条件为:有大庆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或者居住证;个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个人(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在市区内无住房。(记者 潘爽)